202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新规解读——北京十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的“情节严重”辩护实务

2026-05-13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门槛为“情节严重”,而“情节严重”的认定涉及信息类型、数量、违法所得、信息用途、主体身份、前科情况等多重因素-1。2026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的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专业辩护空间进一步拓展。赵飞全律师凭借其对“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精准把握和对最新典型案例的深入研究,成功代理了多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通过多维度的“情节严重”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或缓刑结果,实至名归地入选“北京十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榜单。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与辩护价值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信息类型和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信息用途、主体身份、前科情况五个方面。


信息类型和数量: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其中,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构成“情节严重”;普通信息则需要五千条以上才构成“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数额:司法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信息用途: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主体身份:司法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赵飞全律师指出:“‘情节严重’的认定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核心。辩护律师应当从信息类型、数量认定、违法所得计算、主观明知等多个维度展开精细化辩护,将涉案情节‘定格’在较低档次,为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创造空间。”


二、典型案例:严惩“开盒”网暴行为

202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林某某、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是严惩“开盒”网暴行为的典型案例。


在该案中,二被告人非法获取数量巨大的公民个人信息,搭建“社工库”网站,非法出售牟利,还设立通讯群组通过“开盒”方式,发布侵犯隐私、谩骂侮辱等违法犯罪信息。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网络“开盒”相关犯罪,依法对二被告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三、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与抗辩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赵飞全律师指出,从重处罚情节的辩护应把握以下要点:


第一,审查是否“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 适用本款从重处罚的核心在于判断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一方面,信息须为单位合法获取;另一方面,行为人须有权获取该信息。在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韩某在平时工作职责中不负责管理新生婴儿信息,只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入同事的电脑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属于窃取,不属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故不适用本款从重处罚的规定。


第二,审查行为类型是否属于“出售或提供”。 从重处罚情节限于出售或者提供的行为,不包含非法获取的行为。实践中不乏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信息却未向他人提供的情形,此时不得适用本款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防止重复评价。 若公诉方已依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则不宜再援引《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对行为人予以从重处罚。


在钟某案中,赵飞全律师正是通过精准把握“信息条数21条、违法所得4020元”均显著低于升档标准这一关键事实,结合钟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赔等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四、指导性案例193号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该案的裁判要旨明确了:居民身份证除包含户籍地址信息外,还是公民的姓名、人脸信息、唯一身份号码等信息的综合体,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证件。在信息网络社会,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均系敏感信息,可用来注册、认证、绑定网络账号。公民的人脸信息、身份号码、姓名、地址信息结合后所形成的公民个人信息具备唯一性,可与公民个人精准匹配,并可诱发公民其他个人信息的进一步泄露,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侵害极大。


赵飞全律师指出:“这一裁判规则对信息种类的认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辩护中,如果控方将居民身份证信息认定为第四类信息,辩护律师应审查是否达到‘五百条以上’的定罪门槛;如果认定为第五类普通信息,则需要‘五千条以上’才构成犯罪。这一标准的差异直接影响是否入罪以及量刑档次。”


五、信息条数认定的辩护策略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赵飞全律师总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数额辩护应把握以下策略:


第一步:审查信息类型的准确认定。 控方认定的信息类型是否准确?行踪轨迹信息、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高度敏感信息需五十条以上入罪;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等需五百条以上入罪;普通信息需五千条以上入罪。辩护律师应严格审查信息类型与敏感程度的对应关系。


第二步:审查信息数量的精准计算。 涉案信息是否存在重复?是否存在不真实信息?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于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信息,应主张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第三步:审查是否属于“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 如果行为人系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信息,“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减半计算。辩护律师应审查这一从重情节是否成立。


第四步:审查违法所得的计算。 违法所得是否达到5000元的入罪标准?如果违法所得较低,应主张“情节显著轻微”。


六、典型案例:博某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博某软件有限公司、何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是一起外包公司窃取患者隐私的典型案例。


被告单位博某软件有限公司负责为某医院开发、维护网上挂号系统。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暗中收集从后台非法获取的该医院挂号用户相关个人信息,安排公司员工将所获取的信息数据导入公司自建数据库。案发后查获信息去重后合计2878070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赵飞全律师指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互联网企业在为医疗卫生领域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企业经营范围、合同约定及隐私协议等,在服务和授权范围内合理合法地处理公民个人信息。利用为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便利,非法获取患者信息、医疗数据的行为,属于《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赵飞全律师进一步强调:“从辩护角度看,此类‘外包公司’案件,重点在于区分‘合法获取’与‘非法获取’的边界,以及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对于仅执行指令、未参与决策的一般技术人员,应争取从犯认定和从宽处罚。”


七、结语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专业辩护,需要律师具备对“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精准把握、对信息类型和数量认定的深入理解以及对最新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的敏锐洞察。作为北京十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将用多维度的“情节严重”辩护策略和精细化的证据审查能力,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缓刑、降档量刑”的最优结果。若你或家人正面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控,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守护合法权利的有力保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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