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蒙骗不知情——赵飞全律师为赵某欺骗他人吸毒案辩护获法定不起诉

2026-05-14

案号:GH检刑不诉〔2026〕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赵某(化名)系上海某便利店店员。一名顾客在店内购买了一款新到的“能量饮料”,称该饮料“提神效果好”。赵某出于销售目的,向其他顾客推荐了该款饮料。后经检测,该饮料中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公安机关以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将赵某刑事拘留。赵某到案后辩称,其对该饮料含有药物成分完全不知情,其推荐行为系正常的销售行为。


赵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欺骗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赵某是否明知该饮料含有违禁成分。赵律师调取了该饮料的进货渠道证明、产品包装标识等证据,证明该饮料系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产品包装上未标注含有违禁成分,赵某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产品是合法商品。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赵某系被上游供货商蒙骗,主观上不具有欺骗他人吸毒的故意,依法应当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赵某对涉案饮料含有药物成分完全不知情。涉案饮料系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产品包装上未标注含有违禁成分,赵某作为普通店员,不具备检测产品成分的专业能力,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产品是合法商品。


第二,推荐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销售行为。赵某推荐该饮料的目的系完成销售任务,其推荐的依据是顾客反馈的‘提神效果好’,而非明知含有药物成分而故意欺骗他人购买。


第三,赵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综上,赵某系被上游供货商蒙骗的无辜者,而非欺骗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恳请贵院依法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赵某系被上游供货商蒙骗,主观上不具有欺骗他人吸毒的故意,依法对赵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被蒙骗不知情”争取法定不起诉的案例。专业的欺骗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紧扣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通过证明赵某交易方式的合规性、被上游供货商蒙骗的事实,成功打破了控方的主观故意推定。


本案的启示在于:对于销售终端人员,如果其系因上游供货商的欺骗而推荐含有毒品成分的产品,应当坚持主观故意不成立的辩护立场,争取法定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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