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CV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黄某(化名,22岁)在某理发店工作期间,与前来做发型的陈某某(女,14周岁)相识并添加微信,二人通过微信聊天逐渐确立恋爱关系。为增加相处时间,陈某某向母亲提出要在黄某的理发店内当学徒,获得母亲同意。学徒期间,陈某某无固定上下班时间,黄某亦未向其提供固定的工作安排及理发教学内容。同年8月,黄某两次开车将陈某某带至一荒地处,在车内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陈某某母亲发现二人关系后报警,公安机关以黄某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刑事拘留。黄某家属委托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存在一个关键问题:黄某与陈某某的恋爱关系发生在前,“师徒”关系形成在后。赵律师敏锐地指出,这一前置情节对切断“特殊职责”与性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决定性意义。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黄某的行为不符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黄某与陈某某的‘师徒’关系系虚构,黄某未对陈某某形成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不构成‘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认定‘特殊职责’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对未成年人形成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
本案中,黄某某与陈某某的‘师徒’关系本质是双方为增加恋爱相处时间、向被害人母亲遮掩恋爱关系而虚构的名义,并非真实的职业培训或照护关系。从客观上看,陈某某在理发店期间,无固定上下班时间,黄某某未履行任何教学、管理职责,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照护、教育或管理关系,黄某某未对陈某某形成任何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不符合‘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认定标准。
第二,先存恋爱关系切断了‘利用职责’与性关系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双方先建立恋爱关系,后以‘师徒’名义相处,这一前置情节对切断因果关系具有决定性意义。从时间顺序上看,恋爱关系发生在前,学徒身份形成在后;从行为逻辑上看,双方发生性关系,更自然地与先存的恋爱关系相关联,而非与后生的、来源可疑的‘师徒’职责相关联。从证据评价角度而言,无法证明是后发的‘师傅’职责导致了性关系的发生。
本罪中的‘利用’,强调行为人主动、有意地运用其职责带来的优势地位,迫使或诱导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本质是对职责优势的滥用。如果双方在确立所谓‘职责关系’前,已然是恋人且存在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或默契,那么就难以认定行为人‘利用’了后来才产生的‘职责’——该‘职责’在此仅为性关系发生的‘伴随状态’,而非促成性关系发生的‘工具’或‘原因’。
综上,黄某某与陈某某的‘师徒’关系系虚构,黄某某未对陈某某形成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不构成‘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且双方先存恋爱关系,性关系的发生与所谓‘职责’无因果关系,黄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恳请贵院依法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江苏省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黄某与陈某某的“师徒”关系系虚构,黄某未对陈某某形成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不构成“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且双方先存恋爱关系,性关系的发生与所谓“职责”无因果关系,黄某的行为不符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黄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运用“先存恋爱关系切断因果关系”理论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利用”了特殊职责形成的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如果双方在所谓“职责关系”确立前已然是恋人,且性关系的发生与恋爱关系而非职责相关,则应认定“职责”仅为性关系发生的“伴随状态”,而非促成的“原因”。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本罪的因果关系要件,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真实关系。如果“师徒”“看护”等关系系为掩盖恋爱关系而虚构的名义,或职责关系形成于恋爱关系之后,则应坚持因果关系不成立的辩护立场,争取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