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如果产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可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作为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亲办案件,系统解析犯罪未遂的认定规则及从宽辩护策略。
一、犯罪未遂的法律依据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A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对A某提起公诉,指控销售金额达数百万元。赵律师重点论证了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辩护词指出:单纯的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以销售为目的的生产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应以销售作为犯罪着手的判断标准,应认定A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而不是生产伪劣产品既遂、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全案因销售未得逞,应统一评价为未遂。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A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
二、未遂认定在共同犯罪中的适用
在蜀鼎律所办理的伪劣电缆案中,何为律师指出单纯的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以销售为目的的生产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应以销售作为犯罪着手的判断标准,应认定主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而不是生产伪劣产品既遂、销售伪劣产品未遂。陈莉萍律师系统论证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非真正的选择性罪名,销售目的和销售行为是本罪的核心。单纯的生产行为在本罪框架下仅是销售行为的预备,不能独立构罪既遂。技术人员D某仅参与了销售的辅助行为,全案因销售未得逞,应统一评价为未遂。
三、未遂辩护的实战策略
赵飞全律师总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争取未遂认定应把握以下策略:第一,审查销售行为是否完成,产品是否实际交付并脱离行为人控制。若产品未实际销售即被查获,应主张未遂。第二,审查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的比例,若销售金额未达五万元但货值金额达十五万元以上,可主张未遂。第三,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遂认定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核心依据。在蜀鼎案中,辩护人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了未遂、从犯、坦白等从宽处罚情节,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