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人民法院报权威理论和亲办案例,系统解析“支配性关系”的实质审查标准及辩护策略。
一、“特殊职责”认定的二元审查框架
根据2026年1月8日《人民法院报》刊发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司法认定》一文,对该概念的准确认定,不应局限于对“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术语的形式化列举,而应深入把握其作为刑法上一种规范性评价概念的实质内核。其认定标准应遵循职责来源的规范性与关系状态的支配性相结合的二元审查框架。
第一层面:职责规范性来源的客观审查。 此步骤旨在确认行为人承担照护义务的正当性基础,包括基于民法典产生的监护、收养关系,基于行政聘任或劳动合同成立的师生、医患关系,以及基于民事合同建立的家政服务、看护委托关系等。
第二层面:关系支配性状态的实质审查。 确认了职责来源,仅能说明行为人“应当”照护,尚不足以充分论证其“能够”利用优势地位实施侵害。必须进一步审查职责在具体人际关系中是否催生一种不对等的支配状态,需综合评估信任与依赖要素、服从与影响力要素、情境脆弱性要素。
二、赵飞全律师亲办案例:临时共居存疑不起诉
2026年,赵飞全律师代理了一起典型的“共同生活关系”认定争议案件。周某(化名,25岁),被害人小芳(化名,女,15周岁)因与父母发生矛盾,离家出走到周某家中暂住一周。在此期间,周某与小芳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以周某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移送审查起诉。
赵飞全律师代理该案后,重点审查了周某与小芳之间的“共同生活关系”是否达到了“负有特殊职责”的程度。赵律师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共同生活关系”的认定需满足长期性、稳定性、持续照护性等实质要件,不能将临时性、阶段性的共居一律认定为“共同生活关系”。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系统阐述了核心意见:周某与小芳之间的共居是临时的、阶段性的,系因与父母发生矛盾的临时安排,并非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安排;周某对小芳的“照顾”是朋友间的临时帮助,而非持续的、外界可识别的照护状态;周某未对小芳形成支配性影响,双方关系相对平等,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性影响。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周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支配性关系实质审查的辩护要点
赵飞全律师总结,“支配性关系”的实质审查应把握以下要点:
第一,审查信任与依赖要素。 未成年人对行为人的信任和依赖是否达到了“离开就无法正常生活”的程度?如果仅是普通朋友间的信任,未形成生活上的依赖,则不应认定为支配性关系。
第二,审查服从与影响力要素。 行为人是否对未成年人的重要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如果未成年人仍然主要听从父母的意见,行为人的意见仅为参考,则不应认定为支配性关系。
第三,审查情境脆弱性要素。 未成年人是否处于特别脆弱的情境中(如离家出走、与父母关系破裂)?但仅凭情境脆弱不足以认定支配性关系,还需考察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脆弱性。
第四,审查职责的真实性与持续性。 “师徒”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如果该关系系为遮掩恋爱关系而虚构,则不应认定为负有特殊职责。江苏法治报刊载的典型案例中,黄某某以“师徒”名义与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师徒”关系系虚构,黄某某未对被害人形成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不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四、先存恋爱关系切断因果关系的辩护路径
在双方先存恋爱关系、后形成职责关系的案件中,应当审查性关系的发生是否与后生的职责有关。如果性关系更自然地与先存的恋爱关系相关联,则无法证明是职责导致了性关系的发生。
从时间顺序上看,恋爱关系发生在前,职责身份形成在后;从行为逻辑上看,双方发生性关系,更自然地与先存的恋爱关系相关联,而非与后生的职责相关联。
这一裁判规则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辩护提供了重要指引:如果职责关系系虚构、性关系发生于先存恋爱关系基础之上,则应主张不构成本罪。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应当善于运用这一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从轻处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