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性病罪的核心在于“传播”二字,即行为人必须具有传染性。如果行为人虽曾感染严重性病,但经规范治疗后已无传染性,则不构成传播性病罪。作为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医学标准和亲办案例,系统解析“传染性”的认定规则及出罪策略。
一、严重性病的医学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但“患有严重性病”≠“具有传染性”。传染性是传播性病罪的实质要件——即便抗体阳性,若医学上无传染性,仍不构成犯罪。这是传播性病罪案件辩护的“黄金辩点”。
以梅毒为例,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梅毒传染性存在显著差异。梅毒Ⅰ期传染性强,Ⅱ期传染性极强,Ⅲ期传染性弱,隐性梅毒早期(2年内)有传染性、晚期(2年以上)低或无传染性。对于感染两年以上且规范治疗的梅毒患者,通过性接触传染性已大大减弱。
二、血清固定的认定与辩护价值
“血清固定”是指梅毒患者经过规范抗梅毒治疗后,RPR/TRUST滴度长期稳定在较低水平(如1:2、1:4、1:8),不再下降,但已无传染性的状态。依据《梅毒诊断》WS 273-2018,滴度≤1:8且长期稳定(血清固定),视为无传染性;滴度阴性=无活动性。
在传播性病罪案件中,证明当事人处于“血清固定”状态是出罪的核心策略。S某案中,律师通过调取病历、咨询专家,最终确定S某因过往患病才导致检测呈阳性,实际已无传染性,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在办理传播性病罪案件时,不能仅凭初步证据就下结论,必须抽丝剥茧,深挖细节,积极借助专业力量。
三、艾滋病病毒载量的辩护价值
对于艾滋病案件,病毒载量是判断传染性的关键指标。依据《中国艾滋病诊疗指南(2024版)》及国际共识,HIV病毒载量持续低于200拷贝/mL,通过性行为不具有传染性-4。在张三案中,张三长期规范治疗,病毒载量稳定低于40拷贝/mL(远低于200拷贝/mL的无传染性标准),且全程佩戴安全套,客观上无传播艾滋病及梅毒的可能。
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在代理艾滋病案件时,应当申请检测病毒载量,若病毒载量低于检测下限(无法检出),可主张“无传染性”。同时,可提交安全套购买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性行为时使用安全套,降低传播风险,可酌情从轻。
四、传染性认定的审查要点
赵飞全律师总结,传播性病罪案件中“传染性”认定辩护应把握以下审查要点:
第一,审查检测报告的完整性。是否包含RPR/TRUST滴度检测?如果仅提交TPPA阳性报告而无RPR/TRUST滴度,可直接主张“无法证明传染性”。
第二,审查滴度数值。滴度≤1:8且长期稳定(血清固定),视为无传染性,应主张不构成犯罪。
第三,审查感染时间。感染两年以上的梅毒患者传染性大大减弱,应作为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四,审查是否规范治疗。有规范治疗记录、连续随访报告的患者,应主张已治愈、无传染性。
五、结语
“传染性”是传播性病罪的实质要件,是定罪的核心门槛。作为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如您或家人正面临传播性病罪指控,特别是检测报告不完整、传染性存疑的案件,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医学出罪、无罪处理的有力保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