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J0105刑初第XZZZ号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周某(化名)因涉嫌参与一起特大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案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起诉书指控:2023年8月至2024年9月期间,周某在诈骗团伙中担任话务员,按照团伙主犯吴某的安排,通过电话向不特定被害人推销虚假理财产品,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85万元。公诉机关认定周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诈骗数额巨大,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
周某系刚满20岁的年轻人,案发时为该团伙工作不足一年,月薪仅3000余元,对团伙的核心诈骗手段和组织运作情况并不完全知情。在被抓获后,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涉案情况,家属也积极筹措资金准备退赃退赔。周某家属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周某在团伙中的具体职责和参与程度,制定了以“从犯地位法定从轻+全额退赔获谅解+认罪认罚争取缓刑”为核心的多层次辩护策略。
(一)精准界定从犯地位,论证法定从宽幅度
赵飞全律师详细调取了周某的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职责说明等证据,证明周某在团伙中仅负责最基础的电话拨打工作,按照吴某提供的话术本机械执行,不参与团伙的组织策划、诈骗话术设计、资金收取和分配等核心环节。周某所得的薪资是固定的底薪加少量提成,其个人所得远低于诈骗总额的合理比例,且周某对团伙运营的全面情况缺乏知情。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赵律师主张对周某减轻处罚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二)案发后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赵飞全律师积极协助周某家属与案件的多名被害人进行沟通,在法院主持下向各被害人全额退赔了周某参与诈骗所涉及的款项(按比例计算约8万元)。周某家属还主动额外补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赵律师在辩护中重点强调,退赃退赔情况是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量因素,应当鼓励、引导犯罪人员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三)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周某在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赵飞全律师在法庭上强调,周某系初犯、无前科,案发后主动坦白全部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社会危险性较低,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四)辩护词核心观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周某仅按照主犯提供的话术单执行电话拨打任务,不参与犯罪的组织策划、不接触资金流转,且未获得与其职责不成比例的巨额利益。
第二,周某案发后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法院主持下,周某家属已向被害人全额退赔8万元并额外补偿,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建议对周某从宽处理。
第三,周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恳请合议庭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周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在充分考量周某的从犯地位、认罪认罚态度、全额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后,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周某得以在看守所外接受社区矫正,免受实际羁押之苦。
本案是诈骗罪律师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从犯成功争取缓刑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精准抓住了“从犯”这一法定从宽情节,通过全面梳理从犯地位的证据基础,结合案发后全额退赔、认罪认罚、初犯等量刑情节,最终说服法院对周某适用缓刑。本案也启示刑事辩护实践:即使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确有参与,专业的诈骗罪律师仍可通过层次化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