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LQ刑初〔2026〕ZXX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8 月,当事人刘某,29 周岁,同城跑腿配送从业者,依托正规跑腿平台接单谋生,无吸毒、涉毒前科。一名陌生客户通过平台私下联系刘某,谎称需要配送小众养生粉末,单次配送酬劳 180 元,符合同城大件跑腿市场价,刘某接单后前往指定民房取货送往收货点,交付途中被化名禁毒民警当场抓获,包裹内查获合成大麻素净重 11.6 克。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共犯提起公诉,公诉意见:包裹外形特殊、收货地点偏僻,应当推定刘某主观明知系毒品,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刑。刘某自始至终辩称不知情,家属委托专业的贩卖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开展一审无罪辩护。结合 2026 年主观明知从严推定新规:酬劳符合市场价格、无反常隐蔽交易、无既往涉毒记录,不能仅凭收货地点偏僻直接推定知情。贩卖毒品罪律师赵飞全锁定 “缺少主观明知、被单方蒙骗” 无罪核心辩点。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贩卖毒品罪律师赵飞全三项关键取证:第一,调取刘某近一年跑腿接单台账、平台结算记录,佐证长期合规配送生鲜、日用百货、养生食材;第二,核算本地同城大件配送收费标准,180 元酬劳处于行业正常区间,远低于毒品窝点高薪雇人送货的反常价位;第三,检索最高法主观明知推定判例,八种法定推定明知情形刘某无一满足,提交同类被蒙骗送货无罪生效判例 7 份。庭审当庭提交无罪辩护词。
【一审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赵飞全担任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人,发表无罪辩护意见:第一,贩卖毒品共同犯罪必须同时满足客观参与交易 + 主观明知物品为毒品双重要件,公诉机关仅以收货地点偏僻就反向推定主观明知,属于客观归罪,违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基本原则。依据 2026 年毒品主观明知认定新规,推定明知必须满足高额报酬、隐蔽包装、多次涉毒、刻意躲避检查等法定情形,本案全部客观事实均无法印证上述情形。第二,180 元配送费与本地大件跑腿市场定价一致,不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的反常获利;货物外包装为普通牛皮纸包装,无特制藏匿毒品的隐蔽封装;委托方全程谎称养生药材,刘某作为普通跑腿从业者,从外观、价格、品名均无法预判包裹内含管制毒品。刘某全程仅负责短途配送,不参与定价、货源洽谈、货款结算,没有参与贩卖毒品的合意。第三,刘某从业多年无任何违法前科,归案后如实陈述接单全过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寄件人,现有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定罪证据链,达不到定罪标准。参照多地同类生效判例,正常价格承接跑腿配送、被寄件人刻意隐瞒货品属性的从业人员,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全面采信专业的贩卖毒品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观点,当庭宣判刘某无罪,立即释放。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专业的贩卖毒品罪律师纠正主观明知错误推定、一审无罪标杆判例。跑腿、货运司机极易被毒贩伪装正规货品蒙骗送货牵连涉毒。赵飞全作为专业的贩卖毒品罪律师,紧扣劳务价格、从业记录、交易细节打破有罪推定。物流配送人员莫名因涉毒被刑拘起诉时,尽快委托贩卖毒品罪律师整理接单记录、市场价格证据,争取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