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X 刑初 XC2 号、X 检撤诉 ZXX 号
郝某常年在建材批发市场经营建筑辅材门店,主营腻子胶、防水涂料、建筑稀释辅料零售业务,无化工原料专业知识储备,不熟悉易制毒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2025 年 10 月,多年相识的建材同行找到郝某,称有一批桶装溶剂临时无处存放,委托郝某门店临时代收中转货物,事成之后支付少量代收劳务费。郝某碍于熟人情面,同意帮忙代收甲苯共计 95 公斤,货物存放于门店后院储物间,约定短期内由委托人上门提货,郝某从中收取劳务费 600 元。
2025 年 11 月,公安机关摸排辖区甲苯流转线索时,在郝某门店查获涉案桶装溶剂,经化验确认为管制易制毒甲苯,办案机关以郝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侦查,对郝某采取取保候审,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主张郝某代收货物、收取费用属于变相参与买卖制毒物品,依法应当定罪量刑。
郝某仅有初中文化,从未接触制毒相关行业,不清楚甲苯属于管制化学品,庭审前夕委托专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出庭辩护,依托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专业经验推翻公诉机关主观明知认定。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郝某,梳理受托代收货物完整经过,调取郝某建材门店营业执照、多年建材经营进货台账,证实郝某经营范围仅为建筑辅材,日常从不经营各类化工溶剂产品,没有接触管制制毒化学品的从业经历。辩护人搜集多份全国同类不知情代收货物无罪生效判例,同时申请传唤委托存放货物的同行出庭作证,当庭核实委托寄存货物、支付劳务费的客观事实,证实郝某仅为无偿帮忙顺带收取少量保管酬劳,没有参与甲苯购销议价、货源联络、货物分销等买卖核心环节。
专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确定核心辩护观点:郝某长期经营建材生意,不具备辨别甲苯属于列管制毒物品的专业能力,受托寄存货物属于民间临时仓储行为,没有买卖制毒物品的主观明知与客观行为,不满足犯罪构成要件。
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无罪辩护意见:第一,郝某主观上不明知寄存货物是管制甲苯,不具备本罪主观构成要件。郝某从业十余年只经营建筑腻子、防水涂料等建材产品,无任何化工化学品经营资质与专业知识,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不会面向普通建材商户普及,仅凭外包装无法分辨桶装液体为管制制毒甲苯;熟人以临时寄存名义存放货物,从普通人日常生活逻辑,无法预判寄存物品属于刑法管控制毒物品,现有全案证据不能证实郝某事前知晓货品属性。第二,郝某仅提供临时仓储场地、收取少量保管费用,没有参与甲苯买卖磋商、货源对接、货款结算等任何交易环节,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实行行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规制的是购销、倒卖制毒物品的交易行为,单纯无偿寄存、少量收取保管费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买卖行为,不能对寄存人定罪追责。第三,本案委托人当庭证言能够印证货物系临时寄存,货物所有权、处置权全程归实际货主所有,郝某无法自主处置涉案甲苯,没有从中赚取货物购销差价,仅有几百元场地保管酬劳,和制毒物品倒卖牟利有本质区别。第四,结合最高法、最高检同类指导性判例,不知情代为寄存制毒物品、未参与买卖交易的行为人,依法不能认定犯罪,辩护人提交多地同类无罪判决书作为裁判参考。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核查事实,宣告郝某无罪。
庭审举证质证完毕后,公诉机关经庭后复盘全案证据,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郝某主观明知涉案物品属性,定罪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在一审判决作出前,向受理法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XX 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X 刑初XCZ 号刑事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本案正式结案,郝某无刑事犯罪记录,依法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实现实质无罪结果。
1、司法实务要点:2026 年法院审理此类寄存、中转涉制毒物品案件,严格审查主观明知证据,专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辩护重点集中在当事人从业范围、专业认知、是否参与交易核心环节三方面,无法证实主观明知则案件大概率撤诉无罪。2、律师价值: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依托海量同类判例与证据规则,精准击破公诉机关主观明知定罪逻辑,促成检察院撤诉,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3、普法提示:个体商户切勿随意帮他人无偿寄存不明液体化工原料,遭遇涉案立案及时聘请专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