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E01刑终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案件背景:2024年8月至2025年5月期间,被告人江某(化名),男,42岁,湖北省武汉市某娱乐场所经营者。江某在其经营的KTV内,多次以“新品体验”“免费试吸”为由,引诱、教唆多名顾客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经查,被引诱、教唆人员共计6人,其中2人出现明显不适症状。
一审法院认定江某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江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江某家属委托了专业的教唆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一审审判存在严重程序违法问题:一审法院未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派律师,且未充分保障江某的辩护权。具体而言,江某在一审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未申请法律援助,一审法院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这一程序违法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
赵飞全律师进一步调查发现,江某在一审阶段曾口头向主审法官表示“我没有钱请律师,能不能给我指派一个”,但主审法官只是说“你自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没有主动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江某文化程度不高,不了解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最终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接受了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江某的情况显然符合这一规定,但一审法院没有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
赵飞全律师认为,这一程序违法属于严重的诉讼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上诉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一审法院未依法保障江某的辩护权。江某在一审阶段未委托辩护人,也未申请法律援助,一审法院未按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也未充分告知江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本案中,江某明确表示自己没有能力聘请律师,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但一审法院没有这样做。该程序违法影响了江某的辩护权行使。
第二,一审程序违法属于法定撤销原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中,江某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接受了审判,其辩护权被实质剥夺,这显然“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第三,江某具有自首情节。江某在公安机关调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这一情节也应当在重审中得到充分考虑。
辩护人认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一个没有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审判,无论实体结果如何,都难以称得上是公正的审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让江某在有辩护人帮助的情况下接受公正的审判。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赵飞全律师还提交了一份书面材料,详细列举了一审法院在程序方面的违法之处,并附上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赵律师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指导性案例中均强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违反这一要求构成程序严重违法,必须予以纠正。
三、判决结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审判程序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为江某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在重审程序中,江某在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充分行使了辩护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相比一审的一年六个月实刑,重审结果明显更有利于江某。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教唆他人吸毒罪案件通过程序辩护成功撤销原判的典型案例。专业的教唆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在刑事辩护中,程序问题往往比实体问题更容易获得二审法院的认同。二审改判的法定情形包括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等。
本案的启示在于:辩护律师在接手二审案件时,应首先审查一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如果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应当果断提出程序辩护意见,争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被告人将获得重新开庭审理的机会,辩护律师可以在重审阶段重新组织证据、重新辩论,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维护程序正义本身就是刑事辩护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