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某,女,35岁,系本地教育咨询工作室经营者,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长期从事青少年艺术培训、课业辅导咨询服务。2023年至2024年期间,张某工作室与多名学员家长签订《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收取学员培训费用,约定为学员提供阶段性艺术培训、课业辅导服务。
合作前期,张某正常开展教学培训、师资安排、课程落地工作,履约规范。2024年上半年,本地教培行业政策调整,多家小型培训机构整改关停,市场生源大幅锐减,叠加房租、师资工资、运营成本持续上涨,张某经营的工作室出现严重亏损,资金链彻底断裂,无力继续维持教学运营。
在经营陷入绝境的情况下,张某未及时主动关停机构、公示经营困境,仍继续收取少量学员培训费用,后续因无力支付师资费用、场地租金,彻底停止课程服务,无法继续履约。多名学员家长缴费后未获得对应培训服务,多次要求张某退费,张某因无资金周转,无力足额退费,引发多名家长集体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立案侦查,认定张某在明知自身经营困难、无法持续履约的情况下,仍隐瞒经营困境、收取学员培训费,共计骗取学员学费21.2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21.2万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实刑。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团队介入辩护,全力争取最轻量刑。
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教培行业政策背景、工作室经营亏损明细、收支流水、家长沟通记录、退费协商记录,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本案系教培行业政策调整、市场亏损引发的集体退费纠纷,属于典型的行业性经营风险涉刑案件,当事人无恶意诈骗、挥霍资金的行为,主观恶性极低,具备极大从轻量刑空间。
律师重点从行业背景、主观恶性、资金用途、补救行为、认罪悔罪、退赔谅解多个维度搭建辩护体系,全力争取法院顶格从轻处罚,实现本案最轻量刑结果。
《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审最轻量刑辩护词》
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及司法政策,辩护人对罪名不持异议,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顶格从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案发具有特殊行业政策背景,属于行业性经营风险引发的涉刑案件,被告人主观恶性极低。2024年本地教培行业全面整改,小型民营培训机构普遍面临生源锐减、成本飙升、关停倒闭的困境,这是行业公认的客观市场现状。被告人前期长期正常履约、规范教学,收取学费后均用于场地租金、师资工资、教学耗材等机构运营支出,并非用于个人挥霍、非法占用。被告人后期隐瞒经营困境继续收费,是抱有盘活经营、扭转亏损的侥幸心理,并非事前预谋、蓄意骗取家长学费,主观恶意远低于普通合同诈骗犯罪。
第二,涉案资金全部用于机构合法运营,无个人恶意占用、挥霍行为,社会危害性轻微。经核查全部银行流水、经营账单,涉案21.2万元学费全部用于工作室日常运营开支,无任何资金转入私人账户用于高消费、赌博、投机、偿还私债等非法用途,无隐匿、转移、挥霍资金行为,未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社会危害性极小。
第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一贯诚信经营、认真办学,多年来为本地青少年艺术教育提供服务,无任何不良经营记录。本次涉案是法律意识淡薄、面对行业危机处置不当导致,无再犯社会危险性,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具备完整的认罪悔罪、退赔谅解情节,彻底修复社会关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庭审前,被告人及家属多方筹措资金,全额退还全部学员家长学费,额外支付逾期利息及补偿费用,所有受害家长均出具书面谅解书,彻底化解全部纠纷、修复社会矛盾,依法应当大幅从轻处罚。
第五,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系家庭主要经济支柱,家中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老人需要赡养,过重的刑罚不仅会摧毁其个人前途,也会对普通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不符合司法教育挽救的初衷。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极低、社会危害性轻微,案件具备特殊行业背景,且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全部谅解、初犯偶犯等全部从宽情节,属于可最大限度从宽处罚的情形。恳请法庭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顶格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回归家庭的机会。
法院全面采纳律师从轻辩护意见,综合考量案件行业背景、极低主观恶性、全部从宽情节,对被告人顶格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相较于公诉机关建议的一年四个月刑期,大幅轻判,实现本案法定最轻量刑结果。
本案是教培行业合同诈骗罪最轻量刑的典型案例,清晰体现了司法机关“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量刑原则。教培、餐饮、零售等实体服务行业,极易因行业政策调整、市场亏损、经营危机引发退费纠纷,进而被刑事立案追责。
本案的核心胜诉关键,在于律师精准结合行业政策背景,弱化当事人主观过错,证明资金全部用于合法经营、无个人恶意占用,通过全额退赔、全部谅解实现社会关系完全修复,最终争取到顶格从轻处罚的最优结果。也充分说明,同类服务行业经营涉刑案件,即便无法无罪、缓刑,通过专业精细化辩护,依然可以争取法定最轻量刑,最大限度降低刑罚惩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