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湖北省武汉市某会所协助管理人员,受雇在该会所负责安排房间、接待客人、结算费用等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5000元。该会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卖淫人员共计5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案发后,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家属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公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认定郑某构成组织卖淫罪。郑某的家属在审判阶段委托了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经阅卷和会见发现,郑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郑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家属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在法庭辩论阶段,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郑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第一,郑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仅按老板指令负责安排房间、接待客人、结算费用等基础性工作,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决策,未参与卖淫女的招募和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郑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已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态度。
第四,郑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有稳定的家庭,具备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郑某的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郑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综合考虑郑某的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郑某当庭获释。
本案中,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整合“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多重从宽情节,形成合力,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虽然较高,但若行为人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仍有争取缓刑的空间。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在量刑辩护中,善于整合多重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结果,充分体现了其在量刑辩护中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