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从轻判决案例: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深挖“家庭困境”与主观恶性降档量刑

2026-06-15

案号:(2026)JT刑初字第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某系一名全职宝妈。2024年初至2025年8月,孙某某因丈夫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陷入绝境。为赚取医药费,她受他人蛊惑,开始在社交平台上转发各类色情视频链接以获取拉新返利。经审计,其累计获利约3万元。公诉机关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孙某某家属委托了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进行辩护,希望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进一步争取从轻处罚。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时,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赵律师认为,虽然孙某某实施了传播行为,但其背后有着特殊的家庭困境,且犯罪动机并非出于贪婪。赵律师调取了医院的病历、催缴单等客观证据,并在法庭上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尊敬的法官: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下酌定从轻情节。第一,孙某某实施犯罪的动机是为了给重病的丈夫筹集救命钱,属于生活所迫,这与那些纯粹为了贪图享乐、追求暴利的犯罪分子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低。第二,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且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第三,孙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平时在社区表现良好。第四,孙某某是家庭的唯一支柱,若对其判处实刑,将导致其家庭彻底崩塌。综合以上情节,恳请法庭对其大幅度从轻处罚,在一年左右量刑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孙某某虽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考虑到其犯罪事出有因,主观恶性较小,且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最终,法院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四、案例评析

在处理女性或底层边缘人员涉嫌的网络犯罪中,准确界定当事人的“犯罪动机”与“主观恶性”至关重要。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没有在法庭上进行无谓的对抗,而是精准抓住了“生活所迫”这一降档量刑的关键点。在庭审中,赵律师将“特殊动机”、“坦白”、“认罪认罚”有机结合,强化了从轻处罚的合理性。此案表明,即使面对确凿的证据,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依然可以通过精细化的量刑辩护,挖掘出隐藏在背后的客观原因,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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