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YK刑初字第 XXC5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自首、全额退赃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两大法定从宽情节。2026 年云南地区司法机关办理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时,严格执行量刑规则: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叠加从宽幅度。
本案当事人邓某,意识到自身行为违法后,在公安机关未传唤、未立案的情况下,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当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邓某委托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以自首、全额退赃为核心辩点,争取大幅度从轻判决。
二、辩护过程
辩护核心:邓某构成自首,且全额退赃、真诚悔罪,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大幅度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专业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依法担任被告人邓某一审辩护人。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同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恳请法庭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大幅度从轻处罚。
第一,主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首情节法定成立,可减轻处罚。 第二,全额退赃,主动消除违法所得,降低社会危害性。 第三,被告人悔罪彻底,人身危险性低。
综上,恳请依法从轻判决。
三、判决结果
法庭经全面审理查明:邓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完整犯罪线索、未开展传唤行动的前提下,主动前往辖区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完整供述账号运营、物品贩卖、资金往来等全部细节,供述内容与后续侦查取证完全吻合,自首情节依法成立。同时查明,邓某投案当日便将全部违法所得上缴,主动切断犯罪收益。庭审中,邓某深刻反思自身错误,认罪悔罪态度十分明显。结合《刑法》关于自首、退赃的量刑条款,以及本地同类生效判例,合议庭在法定量刑区间内,对邓某作出大幅度从轻判决。判决生效后,邓认罪服法。办案民警对其开展常态化法治教育,肯定其主动投案、知错改错的行为。本案充分体现了“自首从宽、知错能改” 的司法导向,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自首+ 全额退赃双重从宽、大幅从轻的经典案例,诠释了法定从宽情节在涉黄牟利案件中的适用规则。第一,自首是刑事案件中力度最大的从宽情节之一,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失足人员挽回局面的最优选择。第二,在牟利型犯罪中,全额退赃能够主动消除违法后果,进一步降低社会危害性,叠加从宽幅度。 第三,逃避追查、隐匿证据只会加重处罚,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才是明智之举。第四,专业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能够协助当事人固定自首证据、梳理退赃流程,确保从宽情节被法庭完整采纳。网络涉黄牟利案发后,切勿心存侥幸,主动投案、退赃悔罪,能够最大程度减轻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