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黄某(化名,22岁)在某理发店工作期间,与前来做发型的陈某某(女,14周岁)相识并添加微信,二人通过微信聊天逐渐确立恋爱关系。为增加相处时间,陈某某向母亲提出要在黄某的理发店内当学徒,获得母亲同意。学徒期间,陈某某无固定上下班时间,黄某亦未向其提供固定的工作安排及理发教学内容。同年8月,黄某两次开车将陈某某带至一荒地处,在车内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陈某某母亲发现二人关系后报警,公安机关以黄某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刑事拘留。黄某家属委托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存在一个关键问题:黄某与陈某某的恋爱关系发生在前,“师徒”关系形成在后。赵飞全律师敏锐地指出,这一前置情节对切断“特殊职责”与性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决定性意义。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黄某与陈某某的“师徒”关系系虚构,黄某未对陈某某形成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不构成“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对未成年人形成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本案中,黄某与陈某某的“师徒”关系本质是双方为增加恋爱相处时间、向陈某某母亲遮掩恋爱关系而虚构的名义,并非真实的职业培训或照护关系。陈某某在理发店期间,无固定上下班时间,黄某未履行任何教学、管理职责,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照护、教育或管理关系。
第二,先存恋爱关系切断了“利用职责”与性关系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双方先建立恋爱关系,后以“师徒”名义相处,这一前置情节对切断因果关系具有决定性意义。从时间顺序上看,恋爱关系发生在前,学徒身份形成在后;从行为逻辑上看,双方发生性关系,更自然地与先存的恋爱关系相关联,而非与后生的、来源可疑的“师徒”职责相关联。从证据评价角度而言,无法证明是后发的“师傅”职责导致了性关系的发生。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法理,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证了先存恋爱关系对因果关系的切断效应。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黄某与陈某某的“师徒”关系系虚构,黄某未对陈某某形成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不构成“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且双方先存恋爱关系,性关系的发生与所谓“职责”无因果关系,黄某的行为不符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黄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运用“先存恋爱关系切断因果关系”理论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利用”了特殊职责形成的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如果双方在所谓“职责关系”确立前已然是恋人,且性关系的发生与恋爱关系而非职责相关,则应认定“职责”仅为性关系发生的“伴随状态”,而非促成的“原因”。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本罪的因果关系要件,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