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性”与“公开性”的认定边界——北京刑事辩护赵飞全律师专业解读

2026-06-25

“非法性”与“公开性”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性”特征中的核心要件,其认定边界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飞全律师对此进行了专业解读。

“非法性”的认定标准。 “非法性”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飞全律师指出,“非法性”的认定需把握两个层面:一是形式层面的“未经许可”——行为人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吸存资质;二是实质层面的“借用合法形式”——行为人表面上具有合法经营外观,但实质上从事的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业务。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在办案中发现,许多涉案企业持有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这种“超范围经营+变相吸存”的模式正是“借用合法形式”的典型表现。

“公开性”的认定标准与扩张。 “公开性”指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飞全律师指出,实践中公开宣传的途径并不限于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形式,还包括宣传册、宣传画和一定条件下的“口口相传、以人传人”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口口相传”的认定规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飞全律师特别提醒,如果行为人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亲友宣传投资机会,并且鼓励亲友帮助其宣传投资机会,积极追求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扩散的后果,其行为符合“公开性”特征。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注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放任信息扩散的主观故意,以及信息扩散的实际范围和效果。

“公开性”与“社会性”的联动关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飞全律师指出,“公开性”与“社会性”在实践中往往相互关联。公开宣传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手段,而社会性则是公开宣传的结果。如果行为人采取公开宣传方式吸收资金,且吸收对象超出亲友范围,则“公开性”和“社会性”两个要件均可能得到满足。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在辩护中注重对公开宣传方式和对象范围的精确审查,防止“公开性”认定的过度扩张。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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