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情节轻微——赵飞全律师为钟某集资诈骗案辩护获相对不起诉

2026-05-14

案号:XZ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钟某(化名)系吉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普通工作人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某等人以“精准策略”投资项目为名,以高额分红为诱饵,通过讲课、推介会和微信群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钟某作为公司基层员工,仅协助建立微信群、发布银行卡号接收资金,未参与公司决策和资金调配。截至案发,该公司共吸收客户投资款64万余元。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将钟某刑事拘留,后移送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钟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专业的集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钟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态度诚恳。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钟某的工作记录、工资单等证据,证明钟某仅领取正常工资,未从集资活动中获取超额利益。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钟某虽实施了帮助非法集资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钟某系从犯,作用极其有限。钟某作为公司基层员工,仅协助建立微信群、发布银行卡号接收资金,未参与集资方案的设计、决策和资金调配,未从中获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额外费用。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钟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钟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钟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侦查阶段已被羁押30余天,受到了深刻教育。


第四,参考类案处理结果。参考甘肃山丹县集资诈骗案中同类从犯的不起诉决定,对于参与程度较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的从犯,检察机关依法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综上,钟某的行为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甘肃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从犯情节轻微”争取相对不起诉的案例-8。专业的集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精准运用了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从犯处理的规定,以客观证据证明钟某仅系基层员工、未获取超额利益,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本案的启示在于:在集资诈骗案件中,并非所有参与人员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仅从事辅助工作、未参与核心决策、未获取超额利益的基层员工,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争取相对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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