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地位情节轻微——赵飞全律师为郑某聚众斗殴案辩护获相对不起诉

2026-05-14

案号:FDS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郑某(化名)系江苏无锡某公司员工。其朋友周某与他人因酒后口角引发矛盾,周某纠集郑某等人前往现场“撑场面”。郑某碍于朋友面子前往现场,仅参与推搡,未使用器械,未造成人员受伤。案发后,郑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公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将郑某刑事拘留,后移送审查起诉。郑某家属委托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郑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郑某虽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郑某系从犯,作用极其有限。根据2026年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聚众斗殴罪的主从犯区分应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因聚众斗殴罪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就一概认定二者均为主犯。本案中,郑某系受周某纠集参与,未参与斗殴的组织、策划和指挥,未携带或使用器械,未造成伤害后果。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郑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郑某已取得被害方谅解。案发后,郑某家属积极与被害方沟通,赔偿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有效化解。


第四,郑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郑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侦查阶段已被羁押30余天,受到了深刻教育。


综上,郑某的行为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从犯地位+情节轻微”争取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精准运用了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中关于主从犯区分的裁判规则——参加者并非一律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对于被纠集参与、未实施核心斗殴行为的从犯,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的启示在于: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并非所有参与人员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纠集参与、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从犯,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争取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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