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由被害人引发——赵飞全律师为钟某寻衅滋事案辩护获不起诉

2026-05-14

案号:JK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钟某(化名)与朋友在某餐馆就餐时,邻桌张某酒后无故辱骂钟某并先行动手推搡。钟某在被推搡后反击,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张某轻微伤。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钟某刑事拘留,后移送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辩称,其系在对方先行挑衅、先行动手的情况下反击,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逐帧分析事发经过。赵律师发现,冲突系张某无故辱骂并先行动手引发,钟某系在被侵害后反击,其行为不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寻衅动机。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本案中,监控录像清晰显示,被害人张某无故辱骂钟某并先行动手推搡,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除外规定’,依法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二,钟某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流氓动机。本案中,钟某系在被侵害后反击,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安全,完全不具备寻衅滋事的主观动因。


第三,钟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范畴,虽造成轻微伤,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钟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钟某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两高司法解释“除外规定”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精准运用了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但书”条款——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寻衅滋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第一时间调取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查明矛盾的引发者和激化过程。如果被害人系先行挑衅、先行动手的一方,应当积极援引司法解释的“除外规定”,争取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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