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X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某科技公司负责人钟某(化名)以公司名义向某银行贷款2180万元,由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申请贷款时,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存在部分虚假。后因经营困难,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全额代偿,共计2342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钟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单位罚金、负责人有期徒刑。钟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组织团队对案卷材料进行梳理。他没有陷入与公诉方争论审计报告真伪的细节纠缠中,而是直击案件的根本问题——“重大损失”是否真的发生了。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钟某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
第一,担保公司代偿后,银行未遭受实际损失。骗取贷款罪要求‘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本案中,担保公司已全额代偿贷款本息2342万余元,银行的债权已经圆满实现,未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刑法要惩罚的是给金融机构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行为,而不是惩罚担保关系中担保人的代偿风险。银行收回全部本息的那一刻,所谓的‘金融风险’就已经完全消散,刑法的介入基础也随之崩塌。
第二,‘担保人损失’不等于‘银行损失’。骗取贷款罪保护的法益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而非担保人的财产权益。担保人代偿后遭受的损失,应通过民事追偿途径解决,而非通过刑事手段转嫁给借款人。用刑事手段来为一份已经通过民事担保获得充分保障的债权‘站台’,是对刑法功能的误解。
第三,本案的报案人是担保公司而非银行。担保公司代偿后为追偿债务而刑事报案,实质上是以刑事程序干预民事纠纷,模糊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边界,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精神。
综上,银行未遭受实际损失,钟某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担保公司代偿后银行未遭受实际损失,不符合骗取贷款罪“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要件,依法改判无罪。钟某在被羁押一年多后重获自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担保代偿不构成损失”成功争取无罪改判的案例。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骗取贷款罪“造成重大损失”要件的认定标准——担保人代偿后银行未遭受实际损失的,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骗取贷款案件中,“损失”必须是真的、最终的、属于银行的。如果贷款本息已由担保公司全额代偿,银行的债权已经圆满实现,刑法不应介入。这一裁判规则为大量存在担保的贷款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出罪路径。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