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情节轻微,被害人过错——赵飞全律师为孔某非法拘禁案辩护获不起诉

2026-05-16

案号:SD检刑不诉〔2019〕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丁某某因与方某某之间存在工程保证金纠纷,委托张某某帮忙“讨债”,约定20%报酬。张某某随后纠集孔某甲、冯某某等人共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2018年7月28日,孔某甲伙同张某某等人驾车追踪方某某,将其强行带上车,先后带至公司、宾馆等场所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0余小时,直至方某某被解救。期间,孔某甲参与了跟踪、带走和看守行为,但未实施殴打,也未主导拘禁过程。案发后,孔某甲与方某某达成和解,方某某出具谅解书。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将孔某甲移送审查起诉。


孔某甲家属委托专业的非法拘禁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孔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本案存在被害人过错、自首、认罪认罚等多项从宽情节。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孔某甲虽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本案系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索债型’非法拘禁,与无缘无故侵害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有本质区别。被害人方某某拖欠工程款在先,经多次催讨仍不履行,是本案发生的诱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索债型非法拘禁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孔某甲系从犯,作用有限。孔某甲仅受张某某指使参与拘禁,未参与犯罪的策划和组织,未实施殴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孔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孔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孔某甲家属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社会矛盾已有效化解。


综上,孔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孔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孔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孔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从犯情节轻微+被害人过错”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专业的非法拘禁罪律师赵飞全精准运用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的从宽处理原则,通过论证孔某甲的从犯地位和积极赔偿行为,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因债务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过错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援引“索债型”拘禁的从宽规定,争取从宽处理。同时,对于仅执行指令、未参与核心犯罪的从犯,应坚持情节轻微的辩护立场,争取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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