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过限——赵飞全律师为大学生刘某抢劫案辩护获不起诉

2026-05-16

案号:京朝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大学生刘某(化名,19岁)因同学周某长期骚扰其女友,与同学商议“教训一下”周某,并特别嘱咐“别把人打伤了”。刘某本人未到现场。其同学将周某约至某小区内,对周某实施殴打后,顺手拿走其手机一部(价值300元)及现金10元。周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刘某等7人全部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刘某家属得知后万分焦急——抢劫罪最低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一旦定罪,刘某的大学生涯将就此终结。刘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抢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通过会见和阅卷,赵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一个关键问题:刘某主观上仅有“教训”被害人的故意,对同学事后拿走财物的行为完全不知情。赵律师判断,同学的抢劫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刘某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刘某没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刘某让小旺等人‘教训’被害人,目的明确——通过暴力手段制止被害人骚扰其女友,主观上完全不具备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意图。刘某特别嘱咐‘别把他打伤了’,更证明其仅追求伤害后果,而非财产利益。


第二,刘某没有参与抢劫行为。刘某本人不在案发现场,未实施任何暴力行为,也未参与财物抢夺。其同学事后拿走手机和现金的行为,刘某事前不知情、事中未参与、事后未分赃,其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抢劫的行为。


第三,本案属于典型的‘实行过限’。共犯中部分行为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由实施者自行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拿走财物的行为超出了刘某让同学‘教训’被害人的授权范围,属于实行过限,刘某对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刘某的行为仅构成一般殴打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次事件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连轻微伤都未达到。根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刘某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恳请贵院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某实施的是《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刘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经赵律师出具律师函沟通后,成功返校继续学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实行过限”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专业的抢劫罪律师赵飞全精准运用了共同犯罪理论——共犯中部分行为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实施的行为,由实施者自行承担刑事责任,不知情者不应对此负责。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审查各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故意范围。如果部分行为人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畴,属于实行过限,辩护律师应当坚持无罪辩护立场,争取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