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基层员工情节轻微——赵飞全律师为X某组织偷越国(边)境案辩护获不起诉

2026-05-17

案号:DK检刑不诉〔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X某某(化名)系某旅行社基层操作员,因参与办理“商务包签”签证,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移送审查起诉。X某某仅负责按公司要求提交签证申请材料,未参与客户招募、出境安排等核心环节,领取正常工资,无业绩提成。X某某家属委托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审查了X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赵律师发现,X某某系基层操作员,仅负责材料收集和递交,未参与决策和核心运营,系被公司管理层利用的工具,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X某某的行为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X某某系从犯,作用极其有限。X某某仅负责按公司要求提交签证申请材料,未参与客户招募、出境安排等核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规则,仅负责执行层面工作的基层员工,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X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三,X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在侦查阶段已被羁押30余天,受到了深刻教育。

综上,X某某的行为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X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四川省某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X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X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基层员工情节轻微”争取相对不起诉的案例。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中,仅负责执行层面工作的基层员工,应当认定为从犯。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主从犯区分规则,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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