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500万商业贿赂指控,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为某高管行贿案辩护获不起诉

2026-05-17

案号:X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化名)系国内某头部电子企业销售岗位员工,与W电子公司存在长达十年的正常采购供应合作关系。2024年12月,W电子公司采购岗位员工吴某某因涉嫌收受供应商贿赂,被公司启动内部反舞弊调查,吴某某亲笔书写《说明》,明确承认收受其他供应商225万元好处费。然而,在刑事侦查环节,吴某某突然全盘翻供,改口指认收受李某的商业贿赂,随口供述出行贿金额高达1500万元。侦查机关仅以吴某某的翻供供述为线索,结合双方十年的合作关系,推定李某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李某采取羁押措施。李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1500万行贿指控存在“四大疑点”:疑点一,吴某某前后供述截然相反,1500万金额凭空捏造,言词证据自证虚假;疑点二,全案无任何资金流水佐证,1500万行贿款无迹可循,证据链彻底断裂;疑点三,仅凭十年合作关系推定有罪,属于典型主观臆断;疑点四,侦查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差别化对待导致侦查方向偏差。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本案1500万核心行贿指控无任何实据,依法应当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核心言词证据虚假。吴某某在内部调查时亲笔自认收受其他供应商225万元,全程未提及李某;进入刑事侦查后突然翻供,后续9次讯问中供述反复无常,还亲笔在笔录中写明1500万金额子虚乌有,坦言捏造事实诬告李某。这份核心指认证据从根源上就是虚假的,完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全案无任何客观资金证据。商业贿赂案件中,资金流转是核心客观证据。本案侦查机关始终无法拿出任何实质性资金凭证——既没有李某向吴某某的直接转账记录,也没有李某的大额提现凭证,更没有现金交付的间接证据。1500万巨款的来源、去向、流转轨迹全是空白,完全不符合正常商业贿赂的资金逻辑。


第三,仅凭合作关系推定有罪,违背司法原则。双方合作为两家头部电子企业的正规业务往来,全程有严格的ERP系统审批流程,采用行业通用的ODM代工模式供货,价格波动完全符合市场成本与行业惯例。侦查机关抛开行业惯例与客观流程,仅以合作年限、常规价格波动推定行贿,属于典型的主观入罪,违背商业逻辑与司法原则。


第四,李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小额人情往来,构成自首。李某自认2016-2019年期间因吴某某结婚、生子、节日走动有过小额人情往来,该款项性质为正常人情走动,且早已超过刑事追诉时效。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过全面审查案卷,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1500万核心行贿指控无任何实据、未达到起诉标准,对小额人情往来亦无追责必要,依法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1。李某未留下任何犯罪记录,得以重返经营岗位。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虚假言词证据+客观证据缺失”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打击控方证据弱点,成功推翻1500万行贿指控。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商业贿赂案件中,必须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证据的完整性。全案无任何资金流水佐证、仅凭翻供供述定罪的案件,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争取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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