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HXXX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D某(化名)系某公证处公证员。该公证处系自筹自支的事业单位,单位内部根据每位公证员实际承揽的业务量,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绩效分配。因S市出台了对公证员的限薪令,许多业绩超标的公证员通过给助理发放奖金的方式规避限薪令。检方指控D某给助理发放奖金规避限薪令,然后又向助理索要奖金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金额15.1万元。D某家属委托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取证,证明这在当时已经是行业通行潜规则,公证机构对此明知且不持异议。赵律师重点论证15.1万元原本就是D某的个人财产,收回自己的钱不属于受贿;D某没有受贿的故意,两位助理没有行贿的故意;该行为没有侵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D某的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涉案钱款原本就是D某的个人财产。S市司法局的限薪令只是规范性文件,无权决定涉案财产归属问题。D某向单位提交了书面《申请》,明确将其业务绩效结余243000元分配给助理,单位予以认可并执行。发放奖金时,D某已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单位按照D某要求将其个人绩效发放至助理账户。涉案钱款原本就归D某所有,D某有权处分该笔钱款。
第二,D某没有受贿的故意,两位助理没有行贿的故意。被告人事先已对两位助理清楚说明,发放的奖金大部分要返还给被告人,两位助理对此明知且同意。D某的主观意图是通过给两位助理发放奖金,规避限薪令,拿到原本属于自己的绩效奖金,不存在索贿的故意。
第三,该行为是行业通行做法,没有侵害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本罪的法益侵害性体现为违背公平竞争和破坏市场秩序、违背职务廉洁性损害单位利益。D某的行为既没有破坏市场公平,又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捞取个人好处、损害单位利益,实质上是在帮助单位解套。该行为最多只是行业违规,根本不涉及刑事犯罪。
综上,D某的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D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15.1万元系D某的个人财产,D某不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宣告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强制绩效分配+行业通行做法”成功争取无罪判决的案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益侵害性主要体现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市场秩序,以及违背职务廉洁性损害单位利益。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证明涉案资金系行为人个人财产、行为系行业通行做法且未损害单位利益,成功说服法院宣告无罪。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