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2026上诉案例:主从犯认定错误,二审从犯改判大幅减轻刑期

2026-05-18

案号:(2026)J0x刑终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L某某先后任某地信用联社主任、某商业银行行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担保及项目取得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总计收受贿赂90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L某某系主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建议量刑7-8年。L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其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了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在认定共同犯罪中L某某的地位和作用时存在偏差。赵律师通过调取证据,证明本案的贷款系由理事长Z某主导,Z某起主要作用,L某某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赵律师重点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辩护:

第一,还原职务层级,论证从犯地位。赵律师调取了银行的决策权限文件、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Z某是该笔贷款进入贷款程序的发起者,违规参加贷审会并做支持性发言,具有“一票否决权”,最终决定发放贷款的也是Z某。L某某作为“外来户”,在管理上没有太多的话语权,应认定为从犯。

第二,论证自首情节。L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贿赂的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一审未予认定。

第三,挖掘其他从宽情节。赵律师还发现L某某具有部分退赃、坦白、一般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L某某量刑过重,未能准确评价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一审错误认定L某某为主犯。根据在案证据,Z某是该笔贷款进入贷款程序的发起者,违规参加贷审会并做支持性发言,具有‘一票否决权’,最终决定发放贷款的也是Z某。L某某作为‘外来户’,在管理上没有太多的话语权,应认定为从犯。

第二,L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贿赂的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L某某具有部分退赃、坦白、一般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认定L某某为从犯,并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从轻改判。”

赵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银行决策权限文件、会议记录、自首证明、退赃凭证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庭审充分阐述了从犯认定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L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虑L某某的自首、部分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数罪并罚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较一审建议的7-8年大幅减轻近一半。

四、案例评析

二审改判大幅减轻刑期,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极大肯定。本案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定位一审错误——主从犯认定,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减轻刑期。本案的启示在于: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幅度,也是辩护的核心要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还原职务层级和指示关系,成功证明L某某系从犯,为其争取到大幅减刑。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专业的律师需深入分析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地位,通过客观证据论证其从犯地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发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大幅减轻刑期,彰显了其在二审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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