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2022年间,郑某,某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在多个工程项目招投标中获得优势,向多家合作企业的采购、项目经理行贿共计32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郑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涉案金额巨大,以个人犯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郑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行为系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判决在案件定性和共同犯罪地位认定上均存在错误。
第一,精准论证单位犯罪性质。 赵律师调取了公司的决策记录、资金审批流程、利益分配方案等证据,证明郑某的行为系为单位利益、经单位集体决策、所得利益归属于单位,依法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单位犯罪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幅度通常低于个人犯罪,这一性质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第二,精确保留从犯地位。 证据显示,郑某并非犯罪的唯一组织者,在多个项目中系受其他单位人员的主动索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三,挖掘其他从宽情节。 赵律师还发现郑某具有坦白、部分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一审未充分考量。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郑某量刑过重,在案件定性和共同犯罪地位认定上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一审错误认定为个人犯罪。根据在案证据,案涉行贿行为系经单位集体决策、为单位利益实施、所得利益归属于单位,依法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单位犯罪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幅度应低于个人犯罪。
第二,一审错误认定郑某为主犯。在案证据显示,郑某在多个项目中系受其他单位人员的主动索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三,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家属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大幅减轻郑某刑期。”
赵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单位决策记录、利益归属证明、从犯证据链、退赃凭证等证据材料。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郑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虑郑某的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情节,改判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较一审减轻了二年六个月。
二审改判大幅减轻刑期,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极大肯定。本案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定位一审错误——单位犯罪定性错误和主从犯认定错误,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将案件从个人犯罪变更为单位犯罪,并认定从犯地位,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减刑。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中,如果行为系经单位决策、为单位利益,应当积极争取单位犯罪认定;如果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积极争取从犯认定。单位犯罪和对从犯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发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改判,彰显了其在行贿犯罪二审辩护中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