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2026无罪案例:虚构师徒关系+先存恋爱关系,二审改判无罪

2026-05-19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陈某,北京某发型工作室经营者,因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被刑事拘留。被害人陈某某(女,14周岁)在陈某经营的理发店做发型时与陈某相识,二人通过微信聊天确立恋爱关系。为增加相处时间,陈某某向母亲提出要在陈某的理发店内当学徒,获得母亲同意。学徒期间,陈某某无固定上下班时间,陈某亦未向其提供固定的工作安排及理发教学内容。同年8月,陈某两次开车将陈某某带至一荒地处,在车内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移送审查起诉,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构成犯罪。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提起上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点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是为增进恋爱相处时间、在被害人母亲面前遮掩关系而形成的“师徒”名义,能否将陈某评价为刑法意义上“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二是在双方先存恋爱关系的背景下,后续发生的性关系,能否认定为陈某“利用特殊职责”所致。

赵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重点论证:

第一,陈某与陈某某的“师徒”关系本质是虚构的。双方为增加恋爱相处时间、向被害人母亲遮掩恋爱关系而虚构“师徒”名义,并非真实的职业培训或照护关系。从客观上看,陈某某在理发店期间无固定上下班时间,陈某未履行任何教学、管理职责,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照护、教育或管理关系,陈某未对陈某某形成任何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不符合“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认定标准。

第二,先存恋爱关系切断了“利用职责”与性关系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便勉强认可“师徒”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对陈某某负有某种形式上的“职责”,本案是否构成本罪的核心仍在于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系“利用”该职责所致。双方先建立恋爱关系,后以“师徒”名义相处,这一前置情节对切断因果关系具有决定性意义。恋爱关系通常建立在双方相对平等、自愿的情感基础上,性关系作为恋爱关系发展中的常见行为,其动机源于情感需求、生理吸引等,而非一方对另一方的职责压迫或权威屈服。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陈某定罪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陈某无罪。

第一,陈某不具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身份。陈某与陈某某的‘师徒’关系系为增加恋爱相处时间、向被害人母亲遮掩关系而虚构的名义,并非真实的职业培训或照护关系。陈某某在理发店期间无固定上下班时间,陈某未履行任何教学、管理职责,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照护、教育或管理关系,陈某未对陈某某形成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

第二,先存恋爱关系切断了‘利用职责’与性关系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双方先建立恋爱关系,后以‘师徒’名义相处。从时间顺序上看,恋爱关系发生在前,学徒身份形成在后;从行为逻辑上看,双方发生性关系,更自然地与先存的恋爱关系相关联,而非与后生的、来源可疑的‘师徒’职责相关联。从证据评价角度而言,无法证明是后发的‘师傅’职责导致了性关系的发生。

第三,本罪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治利用监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地位性侵未成年女性的行为。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不符合本罪的立法本意。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陈某无罪。”

赵律师还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的聊天记录、陈某某母亲同意学徒的说明、陈某某无固定工作安排的证据等材料。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陈某与陈某某之间的“师徒”关系本质是虚构的,陈某未对陈某某形成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不构成“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且双方先存恋爱关系,性关系的发生与所谓“职责”无因果关系,陈某的行为不符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改判陈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无罪判决是刑事辩护的最高成就。本案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认定标准和“利用职责”与性关系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本案的启示在于:第一,“特殊职责”的认定应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仅凭形式上的“师徒”名义认定;第二,先存恋爱关系可以切断“利用职责”与性关系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在双方先存恋爱关系的背景下,性关系的发生更自然地与恋爱关系相关联,而非与后生的职责相关联。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通过精准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为当事人洗清冤屈,充分体现了其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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