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系境外籍人士,因协助中国籍男子出境赴境外相亲,以虚构旅游事由、隐瞒真实相亲目的方式骗取边防检查核准,组织4人偷越国(边)境,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二年。案发后,被告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的家属在审判阶段委托了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1-3。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全面查阅卷宗证据、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争议点,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问题:主观是否明知、组织行为如何认定、罪与非罪界限、缓刑适用条件-1。
赵律师重点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辩护:
第一,主观上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故意。被告人此前曾因类似行为被不起诉,本次特意选择S2签证,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对旅游签证用于相亲的合规性存在认知偏差,并非明知违法而积极实施,不具备犯罪故意所需的明知性与危害性-1-3。
第二,客观行为未达到“组织”核心要件,社会危害性较低。被告人仅提供签证协助、机票预订、相亲对接等服务,未实施领导、策划、指挥偷越行为,未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暴力威胁抗拒检查,被组织人员均自愿出境,未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人员失踪等严重后果,未实质严重破坏国(边)境管理秩序-3。
第三,区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边界,坚持刑法谦抑性。即便认定行为属于跨国婚姻介绍,依据相关通知精神,亦应优先适用行政处罚,而非直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未达刑事处罚必要性标准-1。
第四,全力促成从轻量刑情节,夯实缓刑适用基础。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完全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适用条件-3。
在法庭辩论阶段,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第一,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组织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故意。被告人此前曾因类似行为被不起诉,对旅游签证用于相亲的合规性存在认知偏差,并非明知违法而积极实施,不具备犯罪故意所需的明知性与危害性。
第二,被告人客观行为未达到‘组织’核心要件,社会危害性较低。被告人仅提供签证协助、机票预订、相亲对接等服务,未实施领导、策划、指挥偷越行为,未控制他人人身自由,被组织人员均自愿出境,未发生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第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
第四,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赃凭证、罚金缴纳凭证、社区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1-3。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当庭获释,避免了牢狱之灾,顺利回归正常生活-1-3。
本案是典型的“跨境相亲+组织偷越+从轻情节叠加”争取缓刑的标杆案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围绕主观明知、客观行为、刑行边界、量刑情节四个维度展开系统辩护,实现了“实刑变缓刑”的关键突破。本案的启示在于:第一,精准拆解犯罪构成是辩护的基础——必须严格把握主观明知、客观组织行为、实质危害后果三大核心,先做无罪定性辩护,再做轻罪量刑辩护;第二,坚持刑法谦抑性,区分刑事追责与行政监管,对于跨境相亲、民间交往引发的出境行为,应审慎动用刑罚;第三,全程闭环辩护,不放过任何从轻节点——从侦查阶段会见,到审查起诉阶段沟通量刑建议,再到庭审阶段举证质证、推动退赃,每一环节精准发力,确保从轻情节全部落地-3。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在量刑辩护中,善于整合“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多重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结果,充分体现了其在量刑辩护中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