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认定: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详解“随意性”辩护策略

2026-05-23

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核心在于“随意”二字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作为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和亲办案例,系统解析“随意性”的认定规则及辩护策略。


一、“随意性”的核心认定标准

根据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随意殴打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随意殴打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随意殴打”的核心特征是“无正当理由、不分对象、肆意而为”。专业的人寻衅滋事罪律师在辩护中,应当重点审查殴打行为是否具有“针对性”——如果殴打针对的是与行为人存在特定矛盾的特定对象,则不具有“随意性”,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胡瑞律师代理的殴打型寻衅滋事案中,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致多人受伤”。该案中,对方先持械攻击,王某的反击针对的是正在实施侵害的特定人员,对象特定、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具有“不分对象、肆意而为”的随意性。这一裁判规则为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提供了重要指引。


二、民间纠纷引发的殴打行为的定性

因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发的殴打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毁财型寻衅滋事案中,当事人因邻里停车纠纷,对长期违规停放在其窗外的特定车辆造成损坏。赵律师通过拆解构成要件,成功论证行为不具有“随意性”、对象具有特定性、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最终推动检察机关将指控罪名从寻衅滋事罪变更为较轻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正当防卫与“随意殴打”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则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2025年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小雪遭遇对方主动挑衅、持续殴打后实施反击,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聚焦正当防卫与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寻衅滋事罪要求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如果一方系被动防卫,则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应当善于从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中还原事实,区分“互殴”与“防卫”。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殴打型寻衅滋事案中,王某最初积极化解矛盾,无主动挑衅意图;后续参与打斗是因对方持械攻击,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及友人安全,完全不具备寻衅滋事的主观动因。


四、“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在辩护中,应当严格审查伤害后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发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中,辩护律师以“伤情鉴定”为突破口,通过质疑成伤机制、结合监控视频构建“摔倒致伤”的合理怀疑,成功推动公诉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伤情鉴定并非不可动摇的铁证,法医学专业知识在辩护中具有关键价值。


五、“随意殴打”辩护的审查要点

赵飞全律师总结,“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辩护应从以下维度展开:


第一,审查矛盾起因。矛盾是否由被害人故意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是否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除外规定,如答案为肯定,则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二,审查殴打对象的特定性。行为人是否针对与其存在特定矛盾的特定人员实施殴打?如对象特定,则不构成“随意殴打”。


第三,审查是否存在防卫情节。如果行为人的反击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则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第四,审查伤害后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通过伤情鉴定、监控视频等证据,论证伤害后果可能由其他原因造成,切断因果关系链条。


第五,审查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标准。对于致伤程度未达轻伤、仅造成轻微伤的,应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情节恶劣”情形;如不存在,应主张不构成犯罪。


在实务中,对于因日常偶发矛盾纠纷、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形,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应当坚决援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除外规定,主张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为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寻衅滋事罪指控,特别是案件涉及民间纠纷、正当防卫、被害人有过错等情形的,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无罪或从轻处罚的有力保障。赵飞全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在寻衅滋事罪案件辩护方面具有丰富实战经验。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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