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核心认定: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详解无罪辩护路径

2026-05-23

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最复杂的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作为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典型案例,系统解析“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及无罪辩护核心策略。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认定标准

在合同诈骗罪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供述定案。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合同诈骗罪处罚。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应当善于运用这一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轻罪处理。在张某搏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中,法院最终宣告无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山西某公司确有煤炭供应能力和部分履约行为,收取的1000万元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和偿还债务,未转移至个人账户或挥霍。


二、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路径

赵飞全律师总结,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应从以下维度展开辩护:


第一,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若行为人将获取的资金主要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仅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返还,无肆意挥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账目等行为,即应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在大成长春分所律师代理的被告单位合同诈骗案中,辩护人通过可视化的方式梳理了资金流向,证明资金用于正常经营(偿还贷款、缴纳保证金、支付工资、缴税等),资金用途清晰明了,无挥霍、隐匿财产的情况,最终法院宣告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无罪。


第二,资金链断裂系正常商业风险。 商事领域经营具有不确定性和正常商业风险,司法机关不能仅凭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的客观结果回溯推定主观恶意。在煤炭、房地产等大宗交易领域,价格波动、政策调整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受阻,若将此一概认定为诈骗,将混淆市场风险与刑事犯罪。


第三,存在真实的履约行为。 如果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或主要义务,部分未履行系因客观原因导致,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李某胜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中,法院强调:“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并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虽未全额支付货款但不能排除其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也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等情形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四,提供真实有效担保。 提供真实足额担保,即使后续未履约,亦属民事违约。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某案中,行为人虽虚构公司经营状况,但提供了真实房产抵押,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


第五,未逃匿且积极补救。 案发后行为人未逃匿,积极协商还款,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在渝永检刑不诉〔2020〕162号案中,行为人于刑事立案前已退还全部定金,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从资金用途视角论证无非法占有目的

资金去向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最直接证据。赵飞全律师指出,如果能够证明收受的财物全部或主要用于合同履行相关的经营活动——无论是用于支付原材料采购款、员工工资、项目前期筹备费,还是用于偿还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债务——均属于正常的经营范畴,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深圳中银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李某合同诈骗案中,李某从乙公司取得的借款均用于企业实际经营,辩护律师通过调取支付利息凭证、出差记录、新取得的国外订单等证据,证明李某一直在为积极履约而努力,最终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辩护实务中,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应当善于通过梳理资金流水、财务凭证,构建完整的资金用途证据链,证明资金的使用具有正当性、经营性,彻底否定控方的有罪推定。


四、张某搏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的裁判要旨

张某搏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对于企业经营中产生的经济纠纷,需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客观认定事实。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具体可以从履行能力、告知义务、未履约原因等方面考察能否认定被告人客观上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从资金流向、资金用途等方面考察能否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张某搏虽有合同履行瑕疵,但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天津某公司单方变更合同标准)导致合同未能履行,且收取款项主要用于公司经营,未用于个人挥霍,法院最终宣告其无罪。这一裁判规则为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提供了重要指引: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履约不能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切实防范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五、刑民交叉案件的界限与证据审查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分界点,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的不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追求的是交易性利益,即通过缔结合同实现交易目的;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以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财物为根本目的。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在客观行为上存在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过程,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欺骗内容是否构成根本性欺诈——如果仅是对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进行欺骗,如夸大履约能力、隐瞒商品瑕疵等,但未导致合同根本目的落空,属于民事欺诈;如果是对整体事实或全部事实进行欺骗,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则属于合同诈骗犯罪。


专业的人合同诈骗罪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欺骗行为是否对合同的实质履行产生影响;是否足以导致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欺骗行为仅为形式上的瑕疵,未影响合同的核心权利义务,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对于因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履约不能,应坚决主张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在证据审查方面,刑事证明标准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是一种非常高的证明标准,需要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从而得出唯一结论。刑事证据的审查优先注重客观性,必须结合资金流向、履约行为、合同履行情况等客观证据进行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作为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合同诈骗罪指控,特别是涉案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因经营失败无法返还的案件,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无罪或从轻处罚的有力保障。赵飞全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在合同诈骗罪案件辩护方面具有丰富实战经验。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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