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信用卡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详解“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2026-05-23

信用卡诈骗罪是金融犯罪中发案率最高的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作为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系统解析“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认定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根据2018年修正的司法解释,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二、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路径

赵飞全律师总结,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应从以下维度展开:


第一,透支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非个人挥霍。在钟某信用卡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钟某套取80万元,赵律师通过审查资金流向证明套取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因经营困难无法还款而非恶意逃债。每次催收都接电话解释困难,从未失联,是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证据。第三,未逃避银行催收,始终保持联系方式畅通,银行催收记录证明每次接听都请求宽限。


三、有效催收的认定标准

根据2018年修正的司法解释,恶意透支要求“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有效催收必须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银行的催收记录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如不满足,应主张不构成恶意透支。


作为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如您或家人正面临信用卡诈骗罪指控,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有力保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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