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赵飞全|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自首 + 从犯 + 退赃一审从轻判决)

2026-06-02

(2026)EW刑初字第 ZXXX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 年 1 月至 2 月,一名电信诈骗主犯另案处理,该人员实施多起电信诈骗取得赃款之后,找到周某协商借用银行卡分流诈骗资金,许诺按照转账金额 2% 结算佣金。周某在主犯邀约之下明知钱款来源于诈骗犯罪,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配合资金划转,全案累计流水 36.7 万元,从中获利 7340 元。在整个涉案过程当中,周某仅按照主犯下达的转账指令被动操作,银行卡、资金去向全部由主犯掌控,没有参与上游诈骗谋划、没有自主支配涉案赃款,在共同掩隐犯罪当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
2026 年 3 月,某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办案机关化名)抓获诈骗主犯之后锁定周某涉案线索,尚未对周某实施抓捕、仅开展外围摸排阶段,周某在家属规劝之下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完整如实供述全部涉案经过,自愿认罪认罚,家属第一时间筹措资金全额上缴 7340 元违法获利。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机关化名)提起公诉,公诉机关综合案情出具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周某希望依托自首、从犯等法定大幅从轻情节缩减刑期,委托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赵飞全负责一审从轻量刑辩护。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赵飞全阅卷之后锁定本案两大法定超强从轻事由:自首 + 共同犯罪从犯,叠加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多项酌定情节,确立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之上大幅降刑期的辩护方案。
第一,固定自首法定从轻事实。辩护人调取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说明,明确周某系无抓捕强制措施前提下主动投案,到案后首次讯问即如实供述全部涉案细节,符合刑法自首法定构成要件,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全方位论证周某从犯主体身份。结合全案聊天记录、讯问笔录,梳理全案分工:上游主犯发起犯意、寻找用卡人员、掌控资金分配、制定转账计划,周某全程被动听从指令出借银行卡、协助转账,没有犯罪决策权、赃款支配权、人员招募权,仅起到辅助落地作用,在共同犯罪当中依法应当认定从犯,刑法明文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归集全案剩余从轻细节。当事人初犯无前科、认罪认罚签字确认、全部违法所得退缴到位、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赃款去向,涉案流水 36.7 万元属于本罪一般区间,无多次作案、跨区域大额跑分等从重情节。
第四,庭审重点围绕自首与从犯两大核心从轻要件发表辩护词,请求法院突破量刑建议从轻下判。

一审从轻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委托,指派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赵飞全担任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本案具备自首、从犯等多项法定从轻情节,恳请人民法院大幅下调刑期、从轻判决,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周某成立自首,依法享有法定大幅度从轻量刑空间。依据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证明,周某在公安机关没有上门抓捕、没有网上追逃的情况下,经家人劝说主动前往办案机关投案,归案之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出借银行卡协助转移诈骗赃款的全部事实,供述内容客观稳定,完全满足自首法定构成要件。结合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自首情节最高可减少基准刑 40% 以上,是本案最重要的从轻量刑依据。
第二,在本案共同犯罪架构当中,周某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刑法明确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纵观全案犯罪发起与实施全过程,涉案犯意由上游诈骗主犯提起,银行卡使用规则、资金划转路径、佣金结算标准全部由主犯单方面敲定,周某没有参与事前共谋策划,仅被动出借账户执行转账指令,不掌控赃款去向与收益分配,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从犯身份证据确凿,依法必须从轻降刑。
第三,周某齐备多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进一步降低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其一,当事人此前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记录,属于初犯偶犯,本次涉案系被他人邀约误入犯罪;其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发自内心认罪悔罪;其三,家属已经全额退缴全部违法获利 7340 元,挽回涉案财产损失;其四,涉案流水 36.7 万元,未触及 50 万元情节严重标准,涉案行为单一,没有衍生其他关联犯罪。
第四,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没有叠加自首、从犯双重法定从轻情节,量刑偏重。结合武汉地区同类生效判例,同时具备自首 + 从犯 + 退赃认罪的掩隐案件,量刑普遍控制在六个月至八个月区间,公诉机关一年两个月量刑未充分考量多重从宽叠加效应,恳请合议庭结合本地裁判尺度下调刑期。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采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辩护意见,充分适用自首、从犯从轻条款,对周某从轻判处短刑期。

三、判决结果

某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采纳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赵飞全全部从轻辩护意见,综合自首、从犯、退赃认罪全项事实,突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最终判决: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实际刑期相比量刑建议缩减五个月。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为 2026 年武汉地区依托自首 + 从犯双重法定从轻实现大幅减刑的典型掩隐判例,是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精准适用刑法总则量刑规则的办案范本。自首搭配从犯是刑事案件从轻力度最强的组合条款,实务当中大量被他人邀约参与跑分走账的当事人,因不懂法律错失自首认定、从犯辩护的机会,最终被从重量刑。
赵飞全律师精准区分共同犯罪当中主从犯边界,固定自首客观证据,叠加全项从轻细节,成功大幅压缩判决刑期。本案提醒被朋友、熟人拉拢出借银行卡的涉案人员,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委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梳理从犯相关证据,是大幅降低刑罚的最优路径。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