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地位与退赃减刑——吴某涉诈资金转移案获从轻判决

2026-06-02

(2026)ZX初字第Z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吴某(化名)系浙江省某市一名待业青年。2025年8月,吴某经朋友介绍,受雇于一个跨境洗钱团伙,负责在市区内驾驶车辆接应“卡农”,并协助其进行刷脸验证以转移电信诈骗资金。经查,吴某参与转移的涉案资金高达160余万元,其中查实系诈骗资金的达5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数额巨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法定刑期应在三年以上。案发后,吴某家属紧急委托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为其提供辩护。
二、辩护过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吴某,并详细查阅了全案卷宗。赵律师发现,虽然涉案金额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吴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极其边缘的地位。
在向法庭提交的辩护词中,赵飞全律师重点阐述了以下几点:
首先,吴某系受他人雇佣和指使参与犯罪,对于整个洗钱团伙的组织架构、资金来源及去向完全无法掌控,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最新司法实践,对于此类底层人员,不应机械地按照其经手的流水金额来顶格量刑。
其次,吴某主观恶性较小,其参与犯罪的动机仅仅是为了赚取几千元的微薄报酬,并非洗钱团伙的核心成员。
最后,案发后吴某认罪悔罪态度极好,在家属的帮助下已全额退缴了其个人违法所得,并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作为一名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引用了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精神,主张对吴某应当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吴某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定位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与作用,成功将辩护重心从“涉案金额”转移到“实际地位与获利”上。该案警示我们,在面对巨额流水指控时,专业的辩护能够有效剥离当事人的过度责任,争取到最大限度的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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