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Q刑初〔2026〕ZX号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10 月,【XX市某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设卡检查时,从吴某驾驶的一辆黑色轿车后备箱的备胎下方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56 克。侦查机关当日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吴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后,【XX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XX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吴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 56 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吴某辩称涉案车辆在案发前三天借给了朋友赵某使用,毒品是赵某放置在后备箱的,自己对此完全不知情。吴某提供了借车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及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赵某确实在案发前三天借用了该车辆,且归还车辆时未告知后备箱内有物品。侦查机关未能找到赵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吴某明知后备箱内藏有毒品。吴某的尿液检测和毛发检测结果均呈阴性,无吸毒史,无任何涉毒前科,其银行账户也没有任何与毒品相关的资金往来记录。2025 年 12 月,吴某家属委托专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本案一审阶段,开展无罪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在押吴某,详细了解车辆借用过程、赵某的身份信息及归还车辆时的情况,核实全部案件细节。随后全面阅卷,逐一审查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吴某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发现本案核心问题在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吴某主观上明知车辆后备箱内藏有毒品。
结合 2026 年非法持有毒品罪最新司法裁判规则,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为前提,且对毒品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对于借用他人车辆后查获毒品的案件,不能当然推定车辆所有人明知车内藏有毒品,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毒品的存在。赵飞全律师围绕 "主观不明知、无实际控制权" 两大核心无罪辩点,收集补充更多的借车证据,撰写完整一审无罪辩护词,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词全文
结合本案庭审质证、全案证据及最新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裁判规则,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当宣告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吴某主观上明知车辆后备箱内藏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本案中,吴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及证人孙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涉案车辆在案发前三天借给了赵某使用,赵某归还车辆时未告知后备箱内有任何物品。吴某在接受检查时,主动打开后备箱配合检查,其表现符合不知情的正常反应。吴某的尿液检测和毛发检测结果均呈阴性,无吸毒史,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曾接触或使用过毒品。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吴某明知后备箱内藏有毒品。
第二,吴某对涉案毒品不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涉案毒品放置在车辆后备箱的备胎下方,位置隐蔽,不易被发现。赵某借用车辆三天时间,完全有机会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毒品放置在后备箱内。吴某在收回车辆后,没有使用过后备箱,也没有检查备胎下方的习惯,其对毒品的存在完全不知情,更谈不上对毒品具有控制权和支配权。
第三,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除了在吴某驾驶的车辆内查获毒品这一客观事实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吴某明知毒品的存在且持有毒品。涉案毒品的来源、所有人均无法查清,赵某至今未到案,无法排除毒品是赵某所有的合理怀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证据显然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四,结合 2026 年最新司法实践,对于借用他人车辆后查获毒品,无法证明车辆所有人明知的案件,依法应当宣告无罪。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发布的《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指南》明确规定,"在他人使用过的车辆内查获毒品,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辩称不知情,且有证据证明车辆曾被他人使用,无法排除毒品是他人放置的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恳请贵院严格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吴某无罪。
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当庭提交全部借车证据,逐一驳斥公诉机关的举证瑕疵,充分论证本案属于典型的证据不足案件,应当宣告无罪。
三、判决结果
XX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证据,采纳赵飞全律师全部无罪辩护意见,于 2026 年 4 月依据判决书作出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判决吴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专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精准突破主观明知辩护:本案是典型的主观不明知无罪案例,赵飞全律师通过收集借车证据,充分证明车辆曾被他人使用,无法排除毒品是他人放置的合理怀疑,成功实现一审无罪,彰显专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的核心辩护能力。
2026 年司法裁判严格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于毒品犯罪案件,只要存在合理怀疑无法排除,就依法宣告无罪,不再搞 "留有余地" 的判决。
实务启示:借用他人车辆、代驾、租车等情况下被查获毒品的案件,核心辩点在于证明车辆曾被他人使用,且当事人对毒品的存在不知情。当事人务必及时委托专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固定相关证据,阻断刑事定罪风险。
一审无罪判决彻底消除当事人犯罪记录,对当事人职业发展、人生征信无任何负面影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的顶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