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引诱幼女卖淫罪犯罪中止轻判案例|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赵飞全辩护(主动中止、未造成损害、最大限度从轻)

2026-06-13

案号:(2026)X刑初字第238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8月,当地公安机关开展网络涉黄违法犯罪清零专项行动,深度排查各类社交平台涉未成年引流、引诱违法线索,重点打击提前介入、预谋诱导未成年人卖淫的前置犯罪行为。在专项排查溯源工作中,公安机关锁定社交用户吴某(化名,男,27岁,企业职员)涉嫌涉黄诱导未成年人线索,依法对其立案侦查,罪名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

经侦查机关查明,2026年7月,吴某在闲暇之余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结识一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初期以闲聊、赠送小额红包的方式拉近关系,后续逐步萌生诱导其兼职牟利的想法,开始向女孩灌输“轻松高薪兼职”的理念,初步进行言语诱导,试图引导女孩产生卖淫想法。

在初步诱导沟通后,吴某通过网络科普、普法短视频、新闻案例,深刻了解到引诱幼女卖淫属于重罪,知晓自身行为已经严重触犯法律,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极大伤害,同时会给自己带来终身刑事案底和重刑处罚。幡然醒悟后,吴某主动终止全部诱导沟通,主动删除双方聊天记录、断绝所有联系,明确告知女孩切勿参与各类涉黄兼职,主动劝导其专心学业、遵纪守法,彻底放弃后续一切犯罪计划,未继续实施引诱、对接嫖客、商定交易、牟利等任何后续犯罪行为,未造成任何实质性危害后果。

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认定吴某已实施初步言语诱导行为,已着手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犯罪,虽后续终止行为,但仍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结合涉未成年犯罪从严处罚政策,初步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实刑。

律师介入核查后确认,吴某系典型的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任何人身、精神、社会危害后果,具备法定最大限度从轻处罚情节。经查,吴某系正规企业在职员工,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一贯品行端正、工作踏实,无任何不良嗜好与违法记录。本次涉案系一时思想偏差、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无长期预谋、无恶意侵害未成年人、无牟利的主观犯罪心态。

案发后,吴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全部侦查工作,如实供述全部涉案细节,无隐瞒、无狡辩、无抗拒执法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手写深刻悔过书,全面剖析自身思想错误,承诺终身严守法律底线,坚决杜绝此类言行再次发生。为充分争取犯罪中止法定从轻待遇、打破机械从严量刑,吴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出庭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控本案核心辩护要点:吴某在犯罪过程中,主动自愿放弃犯罪、终止全部涉案行为、杜绝后续危害发生,属于法定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最大限度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未认定犯罪中止、量刑畸重,存在明显裁判瑕疵。

介入案件后,律师团队迅速开展专项辩护工作。多次会见吴某,完整还原案件全过程,精准固定其主观主动悔悟、自愿终止犯罪、无外力胁迫、彻底放弃犯罪计划的完整事实,夯实犯罪中止的核心事实基础。全面审阅卷宗材料、聊天记录、侦查笔录,证实吴某系自主终止沟通、主动断绝联系、反向劝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无任何外力干预,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法定构成要件,且全程未产生任何实质危害。

同时,律师团队收集补强全套从轻证据,调取吴某在职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品行评价、悔过书、认罪认罚材料等,佐证其一贯良好表现、主观恶性极小、无再犯风险。检索2025-2026年全国同类引诱幼女卖淫罪犯罪中止、无损害、初犯悔罪的从轻判例,结合刑法犯罪中止量刑规则、宽严相济司法政策,撰写专项庭审辩护词,核心观点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依法接受被告人吴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一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对本案罪名定性不持异议,但恳请法庭依法认定吴某成立犯罪中止,结合其无危害后果、初犯悔罪、认罪认罚等全部从宽情节,对其最大限度从轻处罚。

第一,吴某成立法定犯罪中止,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吴某虽初期实施了轻微言语诱导行为,但在犯罪过程尚未完成、未产生任何违法结果前,自主幡然醒悟,主动终止全部诱导行为、断绝联系、删除沟通渠道、放弃全部后续犯罪计划,且反向劝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专注学业。该终止行为完全出于自身主观自愿,无任何外力强制、胁迫、干预因素,彻底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的法定认定标准。

第二,本案无任何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近乎为零。吴某仅实施初步轻微言语诱导,未对接嫖客、未商定交易、未促成卖淫行为、未获取任何违法收益;未对涉案幼女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摧残、心理阴影,未导致未成年人辍学、迷途沉沦,未引发不良社会舆情、未扰乱社会治安,无任何实质危害结果,区别于全部既遂、造成危害的恶性案件,依法应当极大从宽评价。

第三,吴某主观恶性极低,无再犯罪可能性。吴某系初犯、偶犯,过往遵纪守法、职场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劣迹。本次涉案系一时思想偏差、法律认知不足所致,无预谋犯罪、无恶意侵害未成年人、无牟利获利的犯罪目的。案发后主动悔过、彻底整改,思想认知完全纠正,经评估无任何再犯风险,具备极佳的教育挽救条件。

第四,吴某认罪认罚、坦白悔过,符合司法从宽政策。当事人到案后全程如实供述、真诚悔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接受司法教育与惩戒,积极弥补自身过错,悔罪态度彻底,完全契合少捕慎诉慎押、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现代司法理念。

综上,恳请法庭严格适用犯罪中止量刑规则,考量本案无危害、主观恶性小、悔罪彻底等全部情节,摒弃机械从严量刑思维,对吴某最大限度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庭审质证、综合评议全案,全部采纳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法院依法认定吴某构成犯罪中止,本案无任何实质危害后果,结合其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坦白悔过、无再犯风险等多重从宽情节,依法大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吴某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相较于公诉机关五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成功减刑二年三个月,创下同类中止案件极致轻判效果。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引诱幼女卖淫罪中犯罪中止、无损害后果、大幅轻判的典型胜诉案例,精准体现了刑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司法原则。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着手实施引诱行为、触及罪名,就必须全额量刑、无减免空间,忽略了犯罪中止是法定核心从轻、减轻处罚事由。

在涉幼女卖淫重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并非一概机械重判,对于主动终止犯罪、主动止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真诚悔过的当事人,会依法认定犯罪中止,给予宽大处理。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律师精准锁定“主动中止、无外力干预、无任何危害”三大核心要点,成功适用犯罪中止规则,实现刑期大幅缩减。

同时本案也警示广大民众,网络社交涉法边界不容触碰,即便一时糊涂萌生违法想法、实施轻微前置行为,及时止损、主动终止、彻底悔过、杜绝危害结果发生,依然可以获得司法宽大处理。不慎涉案后,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介入,精准梳理法定从宽情节,全力争取最大限度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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