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行贿罪不起诉案例:专业的行贿罪律师破解“证据链条断裂”与主观故意缺失

2026-06-15

案号:(2026)YM检刑不诉字第XC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韩某某系某大型民营物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4年初,该公司在参与某市智慧交通信息化系统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落标。事后,监察机关接到匿名举报,称韩某某曾向负责该项目评审的专家组组长赵某赠送现金50万元以谋取中标资格。监察机关经初查后立案,并将韩某某移送审查起诉。然而,全案仅有受贿人赵某的供述以及一名中间人的模糊证言,没有任何银行转账记录或资金流向凭证。面对可能被定罪判刑的巨大压力,韩某某坚称自己从未送过钱,其家属紧急委托了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敏锐地察觉到本案最大的软肋在于证据链条的严重缺失。赵律师带领团队对全案卷宗进行了逐字逐句的梳理,发现控方提供的言词证据之间存在多处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为此,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并在听证会上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指控韩某某行贿缺乏客观证据支撑。全案没有提取到任何关于50万元现金的取款记录、交接现场的监控录像或是相关的财务账目,仅凭受贿人和中间人的言词证据,属于典型的‘孤证不能定案’。第二,现有的言词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相互印证。赵某对于收钱的时间、地点、包装方式等关键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而中间人的证言更是含糊其辞,未能证实具体的交付行为。第三,从主观要件来看,韩某某所在公司具备完善的资质和过硬的技术实力,完全有能力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参与竞争,其不具有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犯意。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秉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慎审查,全面采纳了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观点。检察院认为,认定韩某某涉嫌行贿罪的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2026年5月,该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被彻底洗脱罪名,恢复了名誉与企业正常经营。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精准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打破言词证据迷信的成功典范。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部分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高度依赖口供,一旦缺乏客观的资金流转痕迹,定罪便面临巨大风险。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在此案中,紧紧抓住“证据链条断裂”这一核心辩点,用严密的逻辑推演揭示了控方证据的致命缺陷,有力地论证了当事人不具备行贿的主客观要件。此案深刻揭示,专业的刑事辩护不仅在于对法条的解读,更在于对证据规则的极致运用,从而在重重危机中为企业家守住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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