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MR刑终〔2026〕08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10 月,被害人报案称被王某以 “投资海外基金、保本高收益” 为名骗取钱款 360000 元,公安机关通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锁定王某具有作案嫌疑。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王某虚构海外基金投资项目,隐瞒无实际投资渠道的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王某收到一审判决后,极度不服,坚决否认自己实施诈骗行为,认为一审法院仅凭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推定定罪,无直接证据支撑,裁判结果不公。但王某不懂二审辩护规则,无法自行推翻一审有罪判决,遂委托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代理二审案件,全力争取无罪改判。
二、辩护过程
接受二审委托后,赵飞全律师作为深耕诈骗无罪辩护的诈骗罪律师,第一时间复盘全案证据,精准发现一审判决的核心问题:全案无直接证据证实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无证据证实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审法院仅凭间接证据推定定罪,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定罪标准,证据链严重不足。
律师逐一拆解证据漏洞:第一,聊天记录仅能证明王某与被害人沟通投资事宜,无法证实王某虚构基金项目、隐瞒真相;第二,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资金往来,无法证实王某骗取财物、非法占有;第三,王某提供了基金投资凭证、转账记录,证实其将被害人钱款用于真实基金投资,并非个人挥霍;第四,无证据证实王某失联、逃避追责,王某始终配合沟通,因基金亏损导致无法兑付,属于投资风险;第五,王某无销赃、隐匿财产、转移资金等行为,无诈骗事后特征。
基于完整的证据漏洞梳理,赵飞全律师撰写二审无罪辩护词,严格依据证据裁判原则、民刑边界标准,全力推翻一审有罪推定逻辑:
【二审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二审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接受上诉人王某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严重不足,全案仅为间接推测,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刑事定罪必须坚持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核心标准,禁止有罪推定。本案一审判决全部依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间接证据推定定罪,无任何直接证据证实上诉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无证据证实上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刑事定罪的证据标准。我国刑事诉讼始终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仅凭资金往来、聊天沟通就认定犯罪,明显突破了法定证据底线。
第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诉人虚构投资项目、隐瞒真相。上诉人提供了完整的基金投资协议、转账凭证、持仓记录,证实其收到被害人钱款后,已全部转入海外基金账户,用于约定的投资项目,并非虚构项目、骗取财物。基金项目真实存在,并非上诉人凭空捏造,一审法院未核查投资凭证真实性,直接推定虚构事实,事实基础不牢靠。
第三,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上诉人未将被害人钱款用于个人挥霍、隐匿、转移、违法活动,全部用于基金投资;因市场波动、基金亏损导致无法兑付,属于正常投资风险,并非上诉人故意不返还;上诉人始终保持与被害人沟通,未失联、未逃匿,主动说明投资亏损情况,多次协商还款方案,无逃避责任、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表现。
第四,一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过于宽泛,违背2026 年最新诈骗案件司法裁判精神。结合当前各地发布的诈骗类案件指导意见,对于投资类纠纷,必须严格区分民事投资风险与刑事诈骗,仅凭投资亏损、无法兑付就推定诈骗,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在存在真实投资凭证、无非法占有行为的前提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第五,上诉人具备完整的行为解释依据,符合民事投资纠纷特征。上诉人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基于信任达成投资合意,双方明确投资存在风险,被害人自愿承担风险;投资亏损后,上诉人积极协商还款,出具还款承诺,属于民事债务纠纷,而非刑事诈骗犯罪。
综合以上几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不当,恳请二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王某无罪。
辩护人:赵飞全
2026 年 6 月
二审庭审中,作为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聚焦刑事证据裁判核心规则、民刑边界认定标准,逐一对一审采信的瑕疵证据进行质证,精准击破一审有罪推定的逻辑漏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诈骗类疑难案件裁判指引,充分论证本案未达到刑事定罪标准。庭审过程中,律师逻辑严谨、论据详实,结合投资行业惯例、生活常理与司法实践,逐一回应公诉机关的答辩意见,全方位还原案件真相,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改判。
三、判决结果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全面采纳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全案无直接证据证明王某实施诈骗行为,现有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无法唯一锁定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最终作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无罪的终审判决,彻底洗清当事人的诈骗罪名,王某无任何刑事案底及处罚记录,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 年投资类诈骗案二审无罪改判的标杆性案例,充分凸显了专业的诈骗罪律师在二审疑难证据案件中的核心辩护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投资亏损、无法兑付的民事纠纷,极易被被害人以 “诈骗” 为由报案,侦查、审判机关容易仅凭资金往来、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草率定罪,形成有罪推定的裁判误区,很多普通民众因此背负不实诈骗案底,对个人征信、就业、升学、日常生活造成终身负面影响。
赵飞全律师作为深耕诈骗无罪辩护的诈骗罪律师,深谙诈骗案件的证据裁判底线、民刑边界认定标准,精准区分“民事投资亏损” 与 “刑事诈骗犯罪” 的法律边界,严格运用疑罪从无、证据排他的刑事核心原则,层层拆解一审证据体系,最终推翻一审不当有罪判决。本案的胜诉充分证明,诈骗罪定罪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全部合理疑点,仅凭碎片化间接证据、主观推定逻辑,绝对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同时,本案也为所有一审败诉的诈骗案件当事人提供了重要参考:一审有罪判决并不代表案件最终定论,二审是最后的维权翻盘机会。只要案件存在证据瑕疵、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切勿放弃上诉权利。及时委托专业的诈骗罪律师介入二审攻坚辩护,梳理证据漏洞、梳理法律观点,依然有机会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彻底消除案底带来的不良影响。也提醒司法机关,办理诈骗案件时务必坚守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区分民刑边界,严把案件质量关,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