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赵飞全辩护|孙某私拉电网防盗未伤人案获缓刑判决

2026-06-16

案号:(2026)X 刑初字 08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 年 6 月,孙某系农村养殖户,为防止养殖场被盗,在养殖场外围围栏上私拉低压电网(电压 36V,非高压电),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经查,孙某养殖场位于农村偏远山坡,周边无住户、无行人通道、无人员密集区域;电网电压 36V,属于安全电压,仅能产生轻微电击痛感,不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私拉电网期间,无人员触碰、无人员伤亡、无财产损失,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当地派出所日常巡查发现孙某私拉电网行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实刑,不同意适用缓刑。孙某家属委托专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赵飞全辩护,全力争取缓刑判决。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赵飞全重点围绕本案情节轻微、无实质危险、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核心从轻情节展开辩护;精准论证本案符合缓刑全部适用条件,突破公诉机关实刑量刑建议;依法向法院提交专项缓刑辩护词,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孙某家属委托,我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依法出庭参与本案一审诉讼。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恳请法庭综合全案轻微情节,对孙某适用缓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孙某主观恶性极低,私拉电网系防盗自保、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恶意。孙某系农村养殖户,养殖场多次被盗,私拉电网仅为防盗自保,无报复社会、危害公共安全、放任重大伤亡的故意;文化程度低,误以为低压电网安全、不违法,无恶意违法心态;事后主动配合拆除电网,态度端正。

第二,本案无刑法意义上的现实危险,风险可控、无任何危害后果。孙某私拉的是36V 低压安全电网,仅能产生轻微电击痛感,不足以致人重伤、死亡,不具备高致命性;养殖场位于农村偏远山坡,周边无住户、无行人通道、无人员密集区域,无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风险;私拉电网期间,无人员触碰、无伤亡、无损失,无实质危害后果。

第三,孙某案发后主动整改止损,彻底消除全部安全隐患,补救措施及时到位。派出所巡查发现后,孙某当场配合拆除电网、清理线路,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主动在围栏设置警示标识,承诺今后不再私拉电网,补救措施彻底、到位。

第四,孙某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彻底。孙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一贯守法;到案后主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主动配合调查、拆除电网,无抗拒执法行为,悔罪彻底。

第五,对孙某适用缓刑符合司法裁判导向,兼顾法理与情理。孙某系农村养殖户,养殖场为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实刑判决将导致养殖场停业、家庭断收,影响农村家庭稳定;其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监管规定,表现良好;居住地社区具备完善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辩护人认为,孙某涉案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无实质安全危险、整改彻底、悔罪诚恳,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实刑量刑建议未充分考量全案从轻情节,恳请法庭依法对孙某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充分考量本案轻微违规属性、无风险无后果、当事人全部从轻情节,完全采纳专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赵飞全的缓刑辩护意见。

2026 年 8 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私拉电网、从事危险防盗行为。孙某成功规避实刑,正常经营、生活不受影响。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 2026 年农村养殖户低压电网防盗、无危害后果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缓刑辩护的典型案例。实务中,农村养殖户、偏远地区居民因防盗需求,易私拉低压电网、设置简易防护装置,此类行为无人员密集风险、无危害后果、电压安全,极易被立案追诉。

此类案件辩护核心,在于弱化主观恶性、否定重大现实危险、凸显主动整改与自首悔罪情节、适配农村小微经营者司法从宽政策,打破“私拉电网即实刑” 的机械追诉逻辑,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结果。

赵飞全律师深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事辩护多年,精准把握农村偏远地区轻微违规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精准区分恶意高危私拉电网与低压防盗轻微违规,在坚守公共安全司法底线的同时,充分保障农村普通经营者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惩戒与教育挽救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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