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核心行为方式是“威胁”或“要挟”。然而,“威胁”“要挟”的边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敲诈勒索罪赵飞全律师对此进行了系统解析。
“威胁”“要挟”的基本含义。 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以造成损害相恐吓,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交付财物。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内容的典型类型。 根据司法实践,威胁或要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以暴力相威胁——如以伤害身体、杀害等相恐吓;以毁坏名誉、揭发隐私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栽赃陷害相威胁;利用被害人某种困境相威胁。
“威胁”与“正当交涉”的界限。 并非所有带有威胁成分的言行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网络环境中的“威胁”认定。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日益增多。虽然手段升级,但本质上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他人基于心理强制交付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多起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敲诈勒索的认定标准。
敲诈勒索罪赵飞全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重精准区分“刑法意义上的威胁”与“一般性的不当交涉”。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始终防止入罪标准的过度扩张,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