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虚开发票罪“有货代开”与“环开”“对开”的认定——北京刑事辩护赵飞全律师专业解读

2026-06-25

“有货代开”以及“环开”“对开”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虚开发票罪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对此进行了专业解读。虚开发票罪赵飞全律师指出,准确区分不同情形下的行为性质,是虚开发票罪辩护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对案件事实进行精细化审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准确的法律定性。

“有货代开”的认定规则。 有实际业务但让他人代开发票,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虚开发票罪赵飞全律师认为,如果代开内容与实际经营相符,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虚增金额的情形,一般不应认定为虚开发票罪。但如果代开的品名、数量、金额与实际不符,则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注重调取实际交易的合同、送货单、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原始经营资料,以证明真实交易的存在。虚开发票罪赵飞全律师提醒,有货代开的认定关键在于“代开内容是否与实际交易一致”,而非简单地以“是否有真实交易”作为唯一判断标准。

“环开”“对开”的认定规则。 环开指多家企业之间循环开具发票,对开指两家企业之间互相开具发票,实践中多用于虚增业绩、满足贷款要求或上市需求。虚开发票罪赵飞全律师指出,环开对开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虚开的故意,这是准确定性的核心。若行为人不具有骗税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通常不以虚开发票罪论处,但可能涉及行政违法。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在处理环开对开案件时,注重审查发票流转是否伴随真实货物或服务的流动,以及各参与方是否具有真实交易意图。

“有实际经营”不等于“不构成虚开”。 虚开发票罪赵飞全律师特别提醒,许多企业家认为只要有真实交易就不构成虚开,但这一认识并不准确。如果真实交易金额为十万元,却开具了二十万元的发票,超出部分仍属于虚开。如果真实交易方为甲公司,却以乙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即便货物真实存在,同样属于发票内容不实。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建议企业在经营中应当规范发票管理,确保票实相符,避免因操作不规范而触及刑事红线。虚开发票罪赵飞全律师强调,在虚开发票罪的认定中,发票记载内容必须与真实交易完全一致,任何不一致都可能被认定为虚开行为。

有货代开案件的出罪路径。 虚开发票罪赵飞全律师在办案中总结出有货代开案件的主要出罪路径:证明真实交易的存在、证明代开行为系出于经营便利而非骗取税款、证明未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建议当事人妥善保管合同、送货单、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原始经营资料,以备不时之需。虚开发票罪赵飞全律师指出,如果行为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代开行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则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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