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有货代开”与挂靠经营的认定——北京刑事辩护赵飞全律师专业解读

2026-06-25

“有货代开”和挂靠经营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为集中的问题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赵飞全律师对此进行了专业解读。

如实代开的法律定性。 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犯罪,这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任何争议。《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未将“有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虚开范畴,第二款更明确排除了无骗抵税款目的、无税款损失情形的入罪可能。此前,税务稽查部门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认定“挂靠代开”不属于虚开。此外,《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1996年相关解释于2024年3月20日废止,彻底取消了“有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代开”属虚开的规定。由此可见,依据现行刑法及有效司法解释,认定如实代开构成虚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挂靠经营的认定规则。 个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对外经营,并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挂靠关系真实、经营行为真实,并以被挂靠方名义履行纳税义务,通常不被认定为虚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19号的裁判要旨指出:行为人出于解决真实交易中的“票货分离”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相符的发票,主观上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有实际经营”不等于“无虚开故意”。 许多企业家认为,只要公司有真实货物交易,就不构成虚开。但司法实践表明,“有实际经营”与“无虚开故意”之间存在复杂的法律界限。即便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但开票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或金额、品名严重不符,同样属于虚开。区分罪与非罪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购销或应税劳务;发票内容是否与交易完全一致;行为人是否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主观目的;国家税款是否实际遭受损失。缺乏任一要件,均不应以犯罪论处。

“有货代开”出罪的具体适用。 对于有货代开情形,辩护律师应当重点收集和提交以下证据:证明真实交易的合同、送货单、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原始经营资料;证明挂靠关系的挂靠协议、承包合同等书面文件;证明纳税义务履行的完税凭证、纳税申报表等税务资料。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存在真实经营活动,不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从而阻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

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在处理“有货代开”和挂靠经营案件时,注重调取实际施工合同、采购凭证、工资发放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真实经营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赵飞全律师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认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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