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鲁X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德州市夏津县的张某某(化名)因生产销售某农资产品被当地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其产品不合格,销售金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委托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从检验报告的合法性、科学性入手,仔细研究了一审据以定罪的检验报告。赵律师发现:检验报告未附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无法确定该机构是否具备法定检验资格;抽样过程无当事人签字,也未全程录像,无法保证样品真实性;检测标准适用错误——该产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而检验机构误用了国家标准,导致结论偏差。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检验报告未附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检验报告应当附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资质证明,否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本案的检验报告恰恰缺失这些附件,无法证明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具备法定检验资质。
第二,抽样过程程序违法,无法保证样品真实性。抽样过程无当事人签字,也未全程录像,无法证明送检样品系从张某某的产品中抽取。在抽样程序不合法的情形下,检验报告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检测标准适用错误。该产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而检验机构误用了国家标准,导致检测结论出现偏差。产品是否符合企业标准,才是判断其是否合格的根本依据。
辩护人同时向二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并请求调取抽样现场监控录像。若无法调取监控录像,或录像显示抽样过程不合法的,则应认定检验报告不具有证据资格。”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审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可能影响定罪,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经赵律师与公诉机关多次沟通,公诉机关以本案主要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后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张某某终获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检验报告程序瑕疵”成功争取发回重审乃至无罪结果的案例。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并非不可质疑。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要敢于挑战其合法性与科学性。本案的启示在于:在产品质量类案件中,检验报告的合法性审查是辩护的第一道防线。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检验机构的资质、抽样程序的规范性、检验标准的适用是否正确等问题。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