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X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郑某(化名)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一审认定郑某作为公司营销负责人,参与非法集资418亿元,造成损失101亿元。郑某认为一审定性错误——其对集资诈骗事实不明知,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量刑过重,提出上诉。郑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专业的集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对郑某的罪名认定和主从犯认定存在问题——郑某虽系公司营销负责人,但其对资金池状况、兑付危机并不明知,个人及亲属亦有投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郑某在公司决策层中的地位有限,应认定为从犯。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郑某罪名定性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郑某不具有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须具备七种法定情形之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肆意挥霍、携款逃匿、用于违法犯罪、抽逃转移资金、隐匿销毁账目、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本案中,郑某作为公司营销负责人,无权限接触公司财务核心,对资金池状况、兑付危机并不明知,个人及亲属亦有投资,其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法定情形,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第二,郑某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郑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片区业务员业绩考核,无资金控制权,未参与产品设计和公司决策。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在一审刑期基础上进一步减轻。
第三,郑某具有坦白、部分退赃等从宽情节。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郑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认定郑某系从犯,将刑期从十七年减轻至十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二审“罪名改判+从犯认定”成功案例。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专业的集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论证郑某对财务状况不明知、个人及亲属亦有投资、在公司决策层地位有限等事实,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变更罪名。本案的启示在于:对于营销负责人等中层级人员,如果其未接触核心财务、对资金状况不明知,应坚持轻罪辩护立场。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