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不知资金来源系犯罪所得——专业的洗钱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李女士洗钱案辩护获相对不起诉

2026-05-27

案号:X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女士(化名)的表弟因涉嫌非法经营被立案侦查,警方顺藤摸瓜,查到了李女士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流水显示,短短数日内有多笔大额资金转入后随即转出,总额不小。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初稿认为她“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账户协助转移,涉嫌洗钱罪。李女士到案后反复表示,她确实不知道表弟具体在做什么违法的事,只是出于对亲属的信任借出银行卡。李女士家属委托专业的洗钱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仔细阅卷并与当事人多次深谈,意识到做“无罪”抗辩空间很小——提供账户、资金确与上游犯罪关联,客观行为难以完全否定。真正的战场,不在“是否构成犯罪”,而在“犯罪情节是否轻微到无需刑罚惩处”。赵律师将策略锁定在“全面构建一个‘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的叙事”,从主观恶性、客观作用、事后补救三个维度展开辩护。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李女士虽涉嫌洗钱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李女士主观恶性较小,‘明知’程度较低。根据《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综合审查判断-10。经梳理李女士与表弟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习惯,结合其认知水平(对金融操作完全陌生)和一贯为人,李女士并非‘明确知道’资金性质,而是基于亲情产生了过于轻信的‘应知可能性’。这种主观过错的程度,与积极策划、牟利的洗钱行为有质的不同。


第二,李女士客观作用边缘,地位次要。资金流向图清晰显示,李女士的账户仅仅是整个非法资金链条中一个短暂的‘中转站’。她未参与上游犯罪,未设计复杂的洗钱路径,未抽取任何好处。其行为具有鲜明的‘工具性’和‘被动性’,在整个犯罪环节中作用边缘、地位次要。


第三,李女士已全额退赃并认罪认罚。案发后,李女士及其家人倾尽全力,将流经其账户的全部款项足额退缴,直接修复了被侵害的法益。从第一次讯问开始,李女士的供述就始终稳定、诚恳,在专业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司法机关节约了审查成本。


第四,李女士系初犯、偶犯,有固定工作和家庭纽带,再犯风险几乎为零。对其提起公诉、定罪判刑固然简单,但施加的‘犯罪标签’可能摧毁一个本可挽救的个人和家庭,社会效果未必正向。相反,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则能取得多重效果:对她个人,是严厉的司法警示与宽大的制度救济相结合;对司法体系,是优化资源配置;对社会,则彰显了刑法既有雷霆之力,亦有悲悯之心的温度。


综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李女士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女士的行为虽已构成洗钱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情节之辩”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专业的洗钱罪律师赵飞全在客观行为难以完全否定、无法做“无罪抗辩”的情况下,巧妙转向“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路径,将“事后补救”转化为最有力的辩点。本案的启示在于:在洗钱罪案件中,不能简单依赖“不知情”的无罪抗辩,更应挖掘“情节轻微”的酌定不起诉空间。即使当事人确实提供了账户,只要能够证明其不知资金来源是犯罪所得、主观恶性较小、已全额退赃并认罪认罚,仍有机会争取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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