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行政执法程序严重违法——专业的妨害公务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吕某妨害公务案辩护获法定不起诉

2026-05-27

案号:KGF检刑不诉〔2025〕1096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9月,北京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向吕某(化名)的岳母发出《限期拆除决定公告》,要求15日内拆除涉案建筑,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1月30日,在6个月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时,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数十人直接闯入吕某家中,声称要强制拆除。这些人员既未穿着制服,也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面对人数众多的闯入者,吕某心生恐惧,顺手拿起装有汽油的塑料饮料瓶试图威慑,过程中虽拧开瓶盖,但无打火行为,无进一步暴力威胁的实质行为。事后,吕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并批准逮捕。吕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妨害公务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通过详细阅卷、多次会见,梳理案件关键事实。赵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在于执法行为本身是否存在重大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强制执行决定前需书面催告、强制执行决定需书面送达、强制拆除前需公告且保障当事人复议及诉讼权利、执法时需出示证件并制作现场笔录。本案中,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行为存在多项违法:6个月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即实施强拆,剥夺了当事人合法的救济权利;执法人员未穿制服、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未依法送达书面《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因此,该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应被认定为“依法执行职务”。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吕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本案执法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罪的前提是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如果执法活动本身不合法,就不存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前提,自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在6个月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时实施强拆,剥夺了当事人合法的救济权利;执法人员未穿制服、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未依法送达书面《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该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吕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的构成需满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件。证据显示,吕某无任何打火动作,无进一步‘暴力、威胁’的实质行为。他在面对数十人突然闯入家中的情况,且闯入者未依照法定程序着装、出示证件,一时恐慌拿起汽油瓶的行为,是源于对自身安全的恐惧,属于正常人的本能反应。他的行为始于自我防卫,最终也并未实质阻碍执法。


第三,根据2025年两高司法解释,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综上,吕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恳请贵院依法对吕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行政执法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吕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对吕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吕某在被羁押数月后无罪释放。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审查执法行为合法性”成功争取法定不起诉的案例。妨害公务罪的前提是“依法”执行职务,如果执法行为本身存在重大违法,被执行人的对抗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专业的妨害公务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辩护切入点,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启示在于:妨害公务罪辩护中,执法行为合法性是第一道防线。如果执法本身存在重大违法,应坚持无罪辩护立场。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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