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夫妻吵架误毁财物——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刘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辩护获不起诉

2026-05-27

案号:LVC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化名)与丈夫张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情绪失控,将家中电视机砸坏。经鉴定,电视机价值5200元。张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刘某刑事拘留。刘某到案后痛哭悔过,家属积极赔偿张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刘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论证本案系夫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刘某的行为不具有针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性,且已取得丈夫谅解,犯罪情节轻微。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刘某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本案系夫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砸坏电视机系因家庭琐事争吵中的一时冲动,与针对社会公众的毁财行为有本质区别。夫妻之间的财物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刘某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家庭内部矛盾,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二,刘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刘某到案后痛哭悔过,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即主动交代,供述稳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刘某家属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案发后,刘某家属积极赔偿张某全部损失5200元,张某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谅解刘某,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理,夫妻关系已得到修复。

第四,刘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参考司法实践中对家庭内部财物毁坏案件的处理规则,对于夫妻之间的财物毁坏行为,一般不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本案情形与类案裁判规则高度吻合。恳请贵院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家庭内部矛盾+赔偿谅解”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夫妻之间的财物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与外部社会公众的财物有本质区别。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论证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处理家庭内部财物毁坏案件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论证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争取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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