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LBV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化名)是辽阳某高校的大三学生。他在大学宿舍里和几个室友关系很好,平时经常在宿舍群里聊天打闹。某天他在网上发现了一个淫秽视频合集,觉得有趣就转发到了只有几个人的宿舍群里。之后他又在几个同学小群里转发了这些视频链接。他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纯粹是同学之间分享。后来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时,通过链接溯源查到了张某。张某被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侦查。张某的父母都是辽阳本地的普通工人,得知儿子被刑拘后急得团团转。张某家属委托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审查张某传播淫秽物品的实际数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在几个群里传播了数十个淫秽视频。赵律师逐条核对后发现,张某转发的链接中有相当部分在被查处前已经失效,群成员实际能看到并打开的视频数量远低于公安机关认定的数量。经过逐一核对,实际传播成功的数量大幅核减。同时,赵律师论证张某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范围极其有限,仅在几个同学小群里转发,群成员总共只有十几个人,没有在公开的社交平台、大型群组中传播。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张某不以牟利为目的,与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有本质区别。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定刑是二年以下,属于轻罪,争取不起诉的空间较大。
第二,张某传播淫秽物品的实际数量经核减后刚达入罪标准。公安机关认定的数十个视频中,相当部分链接在被查处前已经失效,群成员实际能看到并打开的视频数量远低于认定数量。
第三,张某传播的范围极其有限。只在几个同学小群里转发,群成员总共只有十几个人,没有在公开的社交平台、大型群组中传播。
第四,张某系在校学生,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情节显著轻微。”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张某没有留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学业。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法定刑是二年以下,属于轻罪,争取不起诉的空间较大。数量核减加在校学生身份加认罪认罚,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筹码。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通过逐条核对链接有效性,成功证明部分链接已经失效,核减了犯罪数量。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