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辩——专业的受贿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某分行营业部经理受贿案二审辩护获罪名变更

2026-05-28

案号:(2025)X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盛某(化名)原系某银行呼伦贝尔分行营业部经理。一审法院认定其利用贷款审批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500余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盛某不服,认为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出上诉。盛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专业的受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盛某是否具备受贿罪所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要件。经查,盛某任职的银行中国有资本占比仅10%,属于国有参股银行而非国有控股银行。盛某与银行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其岗位虽负责贷款审批,但属于企业日常业务管理,不具备公共事务管理性质。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认定盛某构成受贿罪,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盛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盛某任职的银行国有资本占比仅10%,属于国有参股银行而非国有控股银行。盛某与银行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关系,薪酬来自银行,不是国家财政拨款。其岗位不具有公务性,对贷款的审批属于企业日常业务管理,不具备公共事务管理性质。

第二,根据202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标准执行。即便改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不影响对盛某的量刑认定,但罪名定性应当准确。

第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收录的指导案例,未经国有企业任命行使管理职能而受贿的,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盛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依法改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期由十年六个月调整为合理幅度。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身份之辩”成功争取罪名变更的案例。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国有参股银行中,普通业务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专业的受贿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身份认定的法律标准,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变更罪名。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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