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口头传授+自首——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时某传授犯罪方法案辩护获缓刑

2026-05-28

案号:(2026)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8月,被告人时某(化名)在其经营的店铺内,明知张某等人意图通过“以租代购”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谋取非法利益,仍向张某等人当面口头传授租赁钢板后转售牟利的具体犯罪手法。随后,张某等人按照时某所授方法实施犯罪行为,非法获利十万余元,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定罪量刑。案发后,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时某家属委托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围绕自首情节和对犯罪方法的认识程度展开辩护。赵律师指出,时某虽然实施了传授行为,但其在侦查初期辩称自己是“酒后吹牛”,可见其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深,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同时,时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赵律师还强调,时某的传授行为是口头形式,没有通过书面、网络等更大范围传播的方式,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时某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第一,时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时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诚恳。到案后,时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酒后炫耀’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第三,时某的传授方式系口头传授,范围有限。其在店铺内口头传授,未通过书面、网络等方式扩大传播,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第四,时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时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综合考量其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口头传授+自首”成功争取缓刑的案例。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举动犯,实施了传授行为即构成既遂,不以被传授人实际实施犯罪为要件。专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论证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口头传授范围有限等多重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2。本案的启示在于: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但只要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仍有争取缓刑的空间。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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